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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发布上市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二期)
      2018-05-18 11:20:11         
[摘要]2018年5月17日,中注协发布上市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二期),全文如下。

  12.*ST众和。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如下:

  (1)众和股份已连续亏损三个会计年度,其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期末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53,268.59万元,201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104,005.66万元;截止 2017年12月31日公司有大量无法偿付的到期债务,包括金融机构借款、货款及税费款项;2017年11月公司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截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公司重整事项尚未经批复受理,重整事项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虽然众和股份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二、(二)中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我们无法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应对计划相关的充分、适当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判断公司基于持续经营基本假设编制的财务报告是否适当。

  (2)报告期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因个人事件履职受限,公司两名副总裁、独立董事、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先后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此外,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离职者较多,对公司治理及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造成诸多不利影响。由于公司缺乏完整的组织架构以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而内部控制失效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而且具有广泛性。

  鉴于公司内部控制失效,可能存在舞弊或错误导致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对此我们设计了针对性的审计程序,包括执行了更多的从众和股份外部直接提供的审计证据(如询证函)、对存货实施较大比例的监盘等审计程序作为重要余额或发生额认定的判断基础。截至报告日,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未达到我们设定的期望值。公司内部控制的失效及我们执行相关审计程序的结果不足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础。

  (3)众和股份对纺织印染板块相关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分别计提减值准备49,706.14万元、计提员工安置费用2,901.74万元。相关处理是以公司剥离纺织印染板块资产的计划为基础的,由于公司已于2018年3月通过公开方式挂牌转让,连续三次挂牌均未征集到购买意向方,资产处理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该事项处理是否适当。

  13.天马股份。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如下:

  (1)预付款项的商业实质

  如附注四(4)所述,于2017年12月末,天马股份与深圳东方博裕贸易有限公司(“东方博裕”)签订了一系列合同采购钢材及机器设备,并于采购合同签订后的三天内全额支付预付款项共计人民币5.666亿元,其中预付钢材款人民币4.6亿元,预付机器设备款人民币1.066亿元,采购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时间。管理层后又提供了天马股份与东方博裕于2018年2月1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交货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前。东方博裕为天马股份2017年度新增供应商,此前与天马股份没有发生过任何交易。此外,天马股份以往与其他供货商采购时,一般按照货物的到货情况分期付款,且交货期一般为3个月,与东方博裕的上述采购合同约定明显不同。我们对比了天马股份下属轴承生产厂家及机床生产厂家(即于2017年12月31日天马股份处置其他轴承生产厂家之后现存采用钢材作为生产原料的子公司)于2017年度全年的钢材采购金额共计人民币1.99亿元,远低于上述预付给东方博裕的钢材采购金额人民币4.6亿元。截至本报告日止,天马股份采购的钢材及机器设备尚未到货。此外,于2018年1月2日,天马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喀什耀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耀灼”)又向东方博裕支付了1亿元,计入“预付款项”科目。

  截至本报告日止,管理层尚未对下述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以说明预付东方博裕款项的商业实质:

  ①向东方博裕预付的钢材采购款远大于天马股份2017年度全年实际钢材采购额的理由,而管理层亦未有提供能支持上述钢材采购额的、经适当管理层批准的相关产品的未来生产及销售计划;

  ②向东方博裕采购钢材和机器设备约定9个月的交货期,远长于与天马股份与其他供货商约定3个月交货期、且在货物约定交付前9个月已经全额预付货款的理由;

  ③对于东方博裕这一本年度新增供应商,管理层在签订采购合同并全额预付共计人民币6.666亿元货款前,没有对其背景情况、财务状况、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以评估其信用风险的理由;

  ④管理层没有提供2018年1月2日支付的人民币1亿元预付款项的付款审批文件。

  由于受到上述范围限制,就以下各项我们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

  ①于2017年12月31日及截至该日上年度上述交易及预付款项及于2018年1月2日支付的额外预付款项的商业理由及商业实质,以及采购交易和预付款项余额的发生、准确性、完整性及可回收性;

  ②上述交易的影响是否已于合并财务报表中适当记录并予以披露,包括对合并资产负债表中预付款项的账面值、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的潜在影响。

  (2)对投资基金的合并的相关审计工作

  于2017年12月31日及截至该日止年度,天马股份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包括了一家子公司杭州天马诚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马诚合”)的合并财务报表,其反映在天马股份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与损益包括货币资金人民币0.03亿元、预付款项人民币0.12亿元、其他应收款人民币0.01亿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人民币15.47亿元(详见下文)、其他非流动资产人民币0.23亿元、其他应付款人民币0.21亿元、其他非流动负债人民币11.63亿元、管理费用人民币0.14亿元、财务费用人民币0.44亿元、资产减值损失人民币0.36亿元、以及净亏损人民币0.93亿元和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人民币1.45亿元。

  管理层于2018年4月25日(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前两天)确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将天马诚合纳入天马股份2017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因此未及时向我们提供天马诚合及其下属子公司喀什诚合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喀什基石”)财务报表的明细账目及大部分相关的会计资料,导致我们无法对天马诚合的合并财务报表执行相关的审计工作。另外,天马诚合于2017年5月以现金人民币16.61亿元收购了喀什基石99.99%的股份。喀什基石有56家被投资企业,在其以及天马股份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均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收购前,喀什基石由天马股份第一大股东徐茂栋控制。管理层提供了喀什基石与其中53家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协议,其中51家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协议规定喀什基石有权向被投资企业派驻董事。管理层解释喀什基石实际未对该51家被投资企业派驻董事,因而未对该51家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故不把该51家被投资企业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以权益法进行核算。

  针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于2017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评估,我们抽选了其中14家比较重大的被投资企业(全部为上述51家中的企业),以公允价值核算的账面余额合计人民币13.55亿元,占天马股份合并财务报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的88%,其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反映在2017年度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共计人民币1.38亿元。我们对管理层提供的这14家被投资企业账面余额合计为人民币13.55亿元(其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反映在2017年度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共计人民币1.38亿元)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评估中所使用的相关参数提出质疑,但未取得管理层的合理解释。

  截至本报告日止,管理层尚未提供以下资料:

  ①天马诚合及喀什基石相关的会计资料;

  ②根据投资协议喀什基石有权对其名下51家被投资企业派驻董事而实际未派驻董事的原因及支持性资料;

  ③喀什基石名下剩余3家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协议;

  ④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上述14家企业公允价值评估中所使用的相关参数的合理解释。

  由于受到上述范围限制,就以下各项我们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

  ①反映在天马股份合并财务报表中有关天马诚合(含喀什基石)财务报表项目的发生、准确性、完整性及可回收性,以及相关财务报表科目是否已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适当披露;

  ②对51家喀什基石有权派驻董事的企业作为长期股权投资以权益法进行核算还是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

  ③未提供投资协议的3家喀什基石名下的被投资企业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以权益法进行核算还是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

  ④如上述2与3段中所述共54家被投资企业应该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其中14家账面价值合共为人民币13.55亿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反映在2017年度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共计人民币1.38亿元)的公允价值评估的合理性。

  (3)投资款的商业实质

  根据喀什耀灼与北京朔赢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朔赢”)于2017年11月10日签订的合作投资意向书(“投资意向书”),喀什耀灼拟通过向北京朔赢增资的方式,以北京朔赢作为投资平台,再行投资于某商业银行,从而达到喀什耀灼间接投资某商业银行的目的。2017年12月,喀什耀灼向北京朔赢合计支付了投资款人民币1.1亿元,计入“其他应收款”。根据投资意向书约定,如在投资意向书签订90日内未能增资,北京朔赢向喀什耀灼全额返还人民币1.1亿元。截至本报告日止,该增资尚未完成,人民币1.1亿元投资款已逾期但尚未收回,喀什耀灼与北京朔赢也没有签署还款协议。我们发现,北京朔赢的公司电子邮箱后缀与天马股份第一大股东徐茂栋所控制的一家注册在北京的公司一致。尽管如此,管理层确认天马股份与北京朔赢并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日止,管理层尚未对下述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以说明上述投资款的商业实质:

  ①该投资事项及该笔投资款的商业理由及商业实质,以及对该逾期未收回投资款的可收回性评估;

  ②若北京朔赢与天马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北京朔赢的公司电子邮箱后缀与天马股份第一大股东的关联公司存在上述关联情况的合理解释。

  由于受到上述范围限制,就以下各项我们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

  ①于2017年12月31日及截至该日止年度上述交易及其他应收款余额的商业理由及商业实质、发生、准确性、完整性及可回收性;

  ②上述交易的影响是否已于合并财务报表中适当记录并予以披露,包括对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收款的账面值、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的潜在影响,以及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及余额的完整性及准确性。

  (4)已撤销并收回的投资款的商业实质

  根据天马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喀什耀灼与北京天瑞霞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瑞霞光”)签订的增资协议,于2017年8月31日,喀什耀灼向天瑞霞光支付投资款人民币1亿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2017年9月28日天瑞霞光与喀什耀灼又签订了撤资协议,并于2017年9月29日返还喀什耀灼人民币1亿元。根据撤资协议,撤资原因为签订合同后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目的无法达到,继续履行已无必要。我们进行的背景调查结果显示,天瑞霞光的注册地址与天马股份在北京的办公地址一致。天瑞霞光的公司电子邮箱后缀与天马股份第一大股东徐茂栋所控制的一家注册在北京的公司一致。尽管如此,管理层确认天马股份与天瑞霞光并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日止,管理层尚未对下述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以说明上述已撤销并收回的投资款的商业实质:

  ①该笔投资款在一个月内撤资的商业理由;及

  ②若天瑞霞光与天马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天瑞霞光的办公地址及其公司电子邮箱后缀与天马股份及其第一大股东的关联公司存在上述关联情况的合理解释。

  由于受到上述范围限制,就以下各项我们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

  ①该笔已撤销并收回的投资款的商业理由及商业实质;及

  ②上述交易的影响是否已于合并财务报表中适当记录并予以披露,包括关联方交易的完整性及准确性以及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潜在影响。

  14.ST尤夫。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如下:

  (1)涉及诉讼纠纷案件

  ①如财务报表附注11.4所述,资产负债表日后尤夫股份已收到法院送达的16起案件的诉讼资料。包括12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诉讼本金54,320.00万元,其中公司作为单独借款人被起诉案件3起,涉及诉讼本金3,000.00万元、作为共同借款人被起诉案件7起,涉及诉讼本金20,820.00万元,作为担保人被起诉案件1起,涉及诉讼本金27,500.00万元,作为商票出票人被起诉案件1起,涉及诉讼本金3,000.00万元;4起为金融借款纠纷,涉及诉讼本金30,041.40万元。经公司内部核查,法院送达的12件民间借贷纠纷涉及的协议、合同均未查询到相关用印流程、记录,公司印章保管人未在所涉合同签署时间段在相关合同上盖章。除(2018)沪01民初288号中作为原告的丁红的5,000.00万元借款本金于2018年1月2日进入尤夫股份银行账户,其他涉诉民间借贷资金均未进入尤夫股份银行账户。

  ②如财务报表附注11.4所述,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等网上查询到的公开信息显示,资产负债表日后尤夫股份涉及另外9起案件纠纷,尤夫股份表示公司未收到法院送达的相关诉讼资料。

  截至审计报告签发日,上述16起诉讼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通过网站查询了解到的其他案件信息有限,无法得知其他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相关诉讼纠纷的真实性、准确性,尤夫股份是否还存在其他潜在纠纷,以及前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涉及大宗贸易及资金往来的事项

  ①如财务报表附注12.2所述,尤夫股份2017年度与5家公司发生大宗贸易确认销售收入44,767.31万元、确认销售成本44,651.28万元;2017年度尤夫股份及原下属子公司江苏尤夫新能源有限公司2017年度与4家公司共发生资金流出8.27亿元,期末已收回;尤夫股份未将前述公司识别为关联方。

  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上述交易的真实目的和性质、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前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②如财务报表附注12.3所述,尤夫股份因与上海祈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祈尊)发生大宗贸易业务开具给上海祈尊商业承兑汇票37,761.90万元。之后,双方变更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形成应收上海祈尊37,761.90万元。截至本审计报告签发日,上海祈尊尚未将商业承兑汇票返还给尤夫股份。

  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上述交易的真实目的和性质、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前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③如财务报表附注11.7所述,资产负债表日后,尤夫股份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湖州尤夫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的活期存款60,000.00万元发生对外划款,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定期存款3亿元在2018年1月24日解活后即发生对外划款。

  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该资金支付的真实用途及性质,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3)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如财务报表附注11.6所述,尤夫股份于2018年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80264]),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截至财务报告签发日,该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性意见。


责任编辑:柒槿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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