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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发布上市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二期)
      2018-05-18 11:20:11         
[摘要]2018年5月17日,中注协发布上市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二期),全文如下。

  11.晨鑫科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1)信托计划投资如财务报表附注五、17所述,2017年10月18日,晨鑫科技公司的子公司壕鑫互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壕鑫互联公司”)和壕鑫互联公司的子公司喀什壕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壕鑫公司”)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公司”)签订《国通信托-聚恒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分别认购6,000万元和10,000万元信托产品,在合并财务报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该信托计划全部由壕鑫互联公司、喀什壕鑫公司认购,计划期限为24个月,信托资金用于向力中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中租赁公司”)发放信托贷款,该项贷款未设置抵押或担保条款。晨鑫科技公司对该笔投资未履行必要的决策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上述信托计划投资,虽然我们实施了询问、检查资金流水、函证、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等审计程序,但是由于不能取得国通信托公司相关贷款合同及力中租赁公司相关财务资料,我们无法确定该信托计划投资会计处理的恰当性以及款项的可收回性。

  (2)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应收款项如财务报表附注五、9和附注十三、1所述,2017年9月5日,晨鑫科技公司与控股股东刘德群签订《资产出售协议》,晨鑫科技公司将海珍品养殖、加工、销售业务相关资产及部分负债出售予刘德群,刘德群以现金作为支付对价。2017年11月17日,晨鑫科技公司收到首期款项80,000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刘德群尚欠晨鑫科技公司资产收购款本息合计折现值72,508.59万元(其中:本金75,641.18万元,折现值70,889.72万元;利息1,776.31万元,折现值1,618.87万元),协议约定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支付。2018年3月12日,晨鑫科技公司收到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发给大连证监局的“关于晨鑫科技董监高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通报函”传真件,获悉刘德群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采取强制措施。

  因刘德群被采取强制措施导致无法对其执行函证和访谈等审计程序,且其所持晨鑫科技公司股份已全部被冻结,我们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了解刘德群的财务现状、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并据此判断应收资产转让款的可收回性。

  12.未名医药。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38所述,未名医药持有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科兴”)26.91%的股权,能够对北京科兴施加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于2017年度确认对北京科兴的投资收益,201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显示,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308,577,443.68元。北京科兴主要股东因公司重大发展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层未能按时改选,公司在2018年4月17日出现非正常管理混乱事件,财务资料、财务数据被恶意转移出公司。我们进场审计时只获取了北京科兴的财务报表及部分电子财务数据,基于此情况,我们执行了以下程序:对报表和财务数据进行了分析性复核,并通过上年度北京科兴的财务报表未审金额与审定金额的差异比较,根据上年审计时了解的北京科兴会计人员的核算水平以及财务管理水平,判断本年度财务报表的差错可能性大小。我们与北京科兴本年度审计机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执行了银行询证审计程序、与北京科兴董事长进了当面沟通、与北京科兴财务经理进行了当面沟通、与北京科兴本年度审计机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项目人员通过电话进行了沟通,均未获取北京科兴财务报表有重大不真实迹象的信息。北京科兴的审计报告在本报告报出日尚未出具,我们未能全面充分接触北京科兴的财务资料,我们无法就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未名医药确认的2017年度对北京科兴的投资收益,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

  13.民盛金科。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1)民盛金科公司2016年度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广东合利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金融公司),形成商誉119,389.24万元,民盛金科公司2016年末对该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结论认为无需计提商誉减值。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我们无法对民盛金科公司2016年末商誉减值测试结论的适当性作出准确判断。因此,我们对民盛金科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该事项对本期数据和上期对应数据的可比性可能存在影响。

  (2)民盛金科公司2017年度与山西龙跃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跃矿业公司)、山西易佳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佳易贸易公司)开展供应链业务和保理业务,其中:对龙跃矿业公司的营业收入为4,090万元,毛利908万元,期末应收账款余额215万元;对易佳易贸易公司的营业收入为1,521万元,毛利1,078万元,期末应收账款余额1,250万元。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就民盛金科公司与龙跃矿业公司、易佳易贸易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由此可能对民盛金科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4.鸿特精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鸿特精密分别于2017年3月和4月设立全资子公司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特普惠)、广东鸿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特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鸿特普惠、鸿特信息绝大部分撮合的业务通过东莞团贷网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团贷网)(关联方)平台实现。鸿特普惠、鸿特信息与东莞团贷网一起为借款人与投资人提供完整的互联网金融中介服务,包括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由于东莞团贷网尚未完成备案,没有纳入到鸿特精密,业务具有不完整性。

  鸿特信息2017年通过现金方式收到的税后收入92,123,054.77元(其中:线上收入53,261,180.62元,线下收入38,861,874.15元),占鸿特精密2017年度营业收入的3.14%。针对此部分收入,我们通过核对合同台账、现金日记账;抽样核对服务费合同、期后盘点现金等方式,证实收款金额与账面记录一致,但无法准确判断所收款项是否来源于借款客户。

  15.*ST准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上市公司2015年度因时任董事长、原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未经审批将公章带出用印,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违规担保事项,上市公司已对外披露并经法院一审判决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共计2,603万元(详见附注十一\(一))。我们无法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因上述原因还存在其他未经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及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16.中润资源。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1)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三)1所述,截至2017年12月31日,应收山东安盛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资产)股权及债权转让款人民币36,930.00万元,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人民币14,772.00万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22,158.00万元。安盛资产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17年10月24日,经中润资源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中润资源公司与安盛资产签署《商业物业抵顶转让价款意向书》,安盛资产拟以其所属公司持有的商业物业抵顶所欠公司款项。截至审计报告日,公司尚未与安盛资产签署商业物业抵顶债权正式协议。我们无法就上述应收安盛资产款项的可回收金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应收安盛资产款项余额及坏账准备做出调整。

  (2)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三)2所述,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润资源公司应收齐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置业)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2,932.23万元,按照账龄计提坏账损失人民币22,932.23万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0元。齐鲁置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已经司法查封担保方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部分房产,但受异议的提出情况、相关不动产的实际归属等情况制约,尚无法合理预计可收回的债权金额。截至审计报告日,我们无法就应收齐鲁置业款项的可回收金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应收齐鲁置业款项余额及坏账准备做出调整。

  (3)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三)3所述,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润资源公司应收李晓明诚意金债权8,00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2,273.60万元,按照账龄计提坏账损失人民币5,227.36万元。截至审计报告日,我们无法就应收李晓明诚意金债权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获取充分、适当等审计证据,如函证、李晓明资产偿付能力、偿还计划可执行性的相关资料等,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应收李晓明诚意金债权余额及坏账准备做出调整。

  17.中弘股份。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1)我们对中弘股份公司四家重要联营企业Asiatravel.com Holdings Ltd、天津世隆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中商研如意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深华腾十五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由于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导致中弘股份在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的情况下,支付给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61.5亿元股权转让款,我们对该项交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对该事项对应的预付账款进行调整。

  (3)2017年10月中弘股份公司旗下NEO DYNASTY LIMITED承债式收购ABERCROMBIE & KENT GROUP OF COMPANIES, S.A.,收购成本为2,784,334,853.46元,持股比例为90.5%,合并成本大于所享有该公司净资产的差额形成商誉2,161,742,627.23元;中弘股份公司无法就AK公司合并形成商誉,提供估值测算依据,我们无法获取关于商誉减值获取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8.獐子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1)獐子岛公司2017年发生净亏损7.26亿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累计未分配利润余额-15.73亿元,资产负债率达89.78%,流动资产低于流动负债,按速动资产口径计算营运资金缺口12.12亿元,消耗性生物资产大量核销,期末结存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净值较上期末下降64.94%,每股净资产仅有0.49元。獐子岛公司已经在财务报表附注三(二)中披露了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情况或事项,以及獐子岛公司管理层针对这些事项和情况的应对计划。我们认为,连同财务报表附注十五所示的其他事项,仍然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獐子岛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公司的财务报表对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及应对计划未充分披露。

  (2)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所示,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獐子岛公司于2018年2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连调查字[2018]001号),决定对獐子岛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截止审计报告签发日,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尚未收到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獐子岛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责任编辑:柒槿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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