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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发布上市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二期)
      2018-05-18 11:20:11         
[摘要]2018年5月17日,中注协发布上市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二期),全文如下。

  2018年5月17日,中注协发布上市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二期),全文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报告总体情况

  2018年4月23日-4月30日,39家事务所共为1205家上市公司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详见附表1),其中,沪市主板404家,深市主板147家,中小企业板378家,创业板276家。从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看,1153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5家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17家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1153家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有26家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有14家被出具了带持续经营相关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截至2018年4月30日,40家事务所共为3503家上市公司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详见附表2),其中,沪市主板1407家,深市主板472家,中小企业板907家,创业板717家。从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看,3450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36家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17家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3450家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中,38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33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带持续经营相关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18年4月16日-4月30日,39家事务所共为540家上市公司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详见附表3),其中,沪市主板381家,深市主板146家,中小企业板13家。从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看,有511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有29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在511家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中,有24家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截至2018年4月30日,40家事务所共为1763家上市公司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详见附表4),其中,沪市主板1239家,深市主板465家,中小企业板55家,创业板4家。从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看,1729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34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在1729家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中,有45家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截至4月30日,25家事务所对53家上市公司出具了非无保留意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0家事务所对34家上市公司出具了非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详见附表5)。

  二、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

  (一)保留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1.宏达矿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1)涉及诉讼纠纷案件(1)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4所述,资产负债表日后宏达矿业已收到法院送达的6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资料。其中4个案件宏达矿业为共同借款人,借款本金共计11,750万元;2个案件宏达矿业为单一借款人,借款本金共计6,450万元。上述6笔借款,借款主体均指定了收款人。经宏达矿业内部自查,公司内部未提交过这些借款协议的用印审批,也未查见用印记录;未发现公司收到上述借款并进行会计处理。

  (2)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4所述,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浙江法院公开网上查询到的信息显示,资产负债表日后宏达矿业涉及其他6起案件纠纷,宏达矿业表示公司未收到法院送达的相关诉讼资料。

  截至审计报告日,上述6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通过网站查询了解到的其他案件信息有限,无法得知其他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相关诉讼纠纷的真实性、准确性,宏达矿业是否还存在其他潜在纠纷,以及前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新日恒力。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新日恒力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公告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博雅干细胞失去控制,未将博雅干细胞纳入2017年合并范围,致使新日恒力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成果未包含对博雅干细胞的投资损益,同时也影响了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准确计价。

  3.*ST新亿。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1)如附注十二、6所述,2017年12月31日,新亿股份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中30,000.00万元系2017年分别与天津启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启运”)、日照紫峰货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紫峰”)、天津中宇乾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乾坤”)签订采购合同,且分别支付了5,000.00万元、9,000.00万元以及16,00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采购款,由于已预付采购款但长期未执行合同,故期末转至其他应收款所形成;以及2016年度未收回深圳市中盛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利创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巴克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付货款合计为3,566.40万元转为其他应收款;上述款项新亿股份公司仅能提供与该等交易相关的合同、付款凭据及银行承兑汇票,资金支付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会决策程序。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核实该等交易的真实性、期末应收票据形成其他应收款可收回性以及该等债权是否构成关联方占用资金。

  (2)如附注六、注释5、附注十二、6与附注十二、11所述,2017年12月31日,新亿股份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中的53,925.00万元系由应收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聚赫”)、乌鲁木齐震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北商贸”)、乌鲁木齐鹏程旭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旭”)及新疆中酒时代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酒时代”)四家公司的款项构成。根据2017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和执行协议书(2017)新31民初50号、(2017)新31民初51号、(2017)新31民初52号、(2017)新31民初53号、(2017)新31民初54号、(2017)新31民初55号以及执行协议书,向新亿股份公司退还款项58,561.63万元,包含53,925.00万元本金以及4,636.63万元利息等,新亿股份公司账面其他应收款中鹏程旭、震北商贸、中酒时代、上海聚赫,合计为53,925.00万元以喀什韩真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韩真源)91.95%股权所对应的资产作为抵偿,以上股权所对应的资产均向金融机构进行了抵押,股权转让前韩真源的债权债务均由被告陶旭、陶勇负责,以上资金支付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会决策程序以及以韩真源91.95%股权对应的资产抵偿公司债权本金及利息共计58,561.63万元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核实该等交易的真实性、是否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3)如附注六、注释23所示,2016年度新亿股份公司分别与乌鲁木齐震北商贸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因不能执行上述合同,新亿股份以票据等方式收回退还预付货款50,420.00万元,另外收取资金占用补偿费2,800.00万元(含税)计入其他应付款,2017年度将上述款项扣除税费后确认2017年度2,633.18万元的营业外收入。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核实上述交易的真实性以及该款项是否属于关联方往来。


责任编辑:柒槿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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