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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考试预习重点《经济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2016-03-02 11:26:55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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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规则

  (一)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1、总原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解释】分则中经常用“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指这一总原则。

  2、具体规则

  根据上述“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解释1】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解释2】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解释】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才可以探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问题。

  1、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对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1)适用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行使程序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一)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1、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诉讼由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相关链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四、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图示:

  1、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解释】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的明显不合理价格的判断标准,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一般认为,转让价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价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高价。”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上述规定中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5、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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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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