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中国CPA在线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阶段 » 学习资料 » 复习指导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023-11-24 14:03:41         

456.jpg

1、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支付货款一周后乙交付货物。甲未在约定日期付款,却请求乙交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甲的请求,乙可行使的抗辩权是()

A.先诉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不履行抗辩权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甲)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乙)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约定收货后10日内付款。甲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甲可采取的措施是(  )。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民法典》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024年注会考生:别羡慕他人查成绩,我们也行动起来!如果你还没开始备考或者不是到如何进行,那么赶紧来加入北京注协培训网了解一下!

正在备考2024注会的小伙伴

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立即入手

24年注会专业高效速成班、带学通关班、

注会综合经典班、全优套餐

等众多爆款好课

北北老师.jpg


报名咨询电话:    传真:010-62969077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2683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4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