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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探索] 家庭所得税论(五)
      2011-04-06 10:36:19     来源: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非经常性家庭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前面已经说过,由于非经常性所得一般是非劳动所得或非周期性所得,其所得规模大小与劳动时间、劳动量没有紧密的联系,主要与当事人拥有的资产数量和机遇有关,许多非经常性所得具有一次性、临时性和偶然性。因此,对非经常性家庭所得税难以按期(如月、季)征税,也不宜扣除必要生活费用,只能采取分次、按比例征税的办法。非经常性家庭所得税=非经常性应税所得×适用税率20%.如果按照规定减半征收,其计算公式则为:非经常性应税所得×适用税率10%。

    (一)对家庭转让非货币资产所得税的计算

    对于家庭转让非货币资产(如房屋、建筑物、土地、交通工具等)所得,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与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与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负数,则不缴纳所得税。笔者认为,对于转让非货币资产,一般不应当规定免税,对十分特殊的情况,可以规定减半征收;如出售第一套购置后使用了五年以上的房屋也应当缴纳10%的非经常性所得税,不应当予以免税。

    例七:假如北京甲家庭于2006年6月花150万元在北京五环内购买了第二套房屋,于2009年5月按照220万元价格出售,减除购价成本150万元、装修费用15万元和有关税费5万元后,获利50万元(=220-150-15-5)。

    按照上述计算公式,甲家庭应当通过房屋交易中介机构向税务机关缴纳非经常性所得税10万元=(220-150-15-5)×20%.

    (二)对个人转让金融资产所得税的计算

    对于个人转让金融资产(如买卖股票、债券、期货、基金等),以一个年度为限,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与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税,再按照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如果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与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负数则不缴纳所得税。如果当事人上一个交易回合发生了亏损,下一个交易回合取得了盈利,且该盈利还大于上一个交易回合的亏损,对这两次交易的净盈利需要缴纳20%的所得税;如果当事人上一个交易回合取得了盈利且已经缴纳了20%的所得税,下一次交易回合发生了亏损且亏损大于上一次交易回合的盈利,那么,对下一次交易回合的亏损不缴纳税收,同时对上一次交易回合缴纳的税收暂时不予退回,等到年终结算时进行多退少补。

    例八:假如武汉市市民张某2009年度通过长江证券公司进行了4个回合的股票交易,第一个交易回合(卖出平仓一次)亏损了25000元;第二个交易回合盈利了55000元;第三个交易回合亏损了12000元;第四个交易回合盈利了48000元。如何扣缴其非经常性所得税。

    在日常所得税征管中,税务机关委托中介机构(长江证券)代扣代缴所得税,张某第一个回合亏损,没有扣缴所得税;第二个回合张某盈利55000元,扣除上一个回合亏损25000元之后,扣缴了所得税6000元=(55000-25000)×20%;第三个回合亏损12000元,没有扣缴所得税,对上一个回合纳税也不退回;第四个回合盈利48000元,扣除上一个回合亏损的12000元之后,扣缴所得税7200元=(48000-12000)×20%.

    2009年度年终所得税结算时,张某4个回合的盈利与亏损抵消后,合计盈利66000元(=-25000 +55000-12000 +48000),年度应当缴纳所得税13200元(=66000×20%)。我们发现,平常对张某四个回合中的两次盈利合计扣缴所得税也是13200元(=6000+7200),不需要进行多退少补。

    我国目前对个人转让金融资产还没有开征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应当开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开征时有一定难度,可以减半(10%)征收几年,然后按照15%的税率再征收几年,当我国的资本市场趋于成熟之后,就按照20%的正常税率征收。

    (三)对各种个人偶然所得税的计算

    对于各种个人偶然所得,直接由偶然所得的源头单位(如彩票举办单位、发奖单位等)对获得偶然所得的当事人代扣代缴20%的所得税。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这里涉及到三个问题:一是偶然所得的范围,应当包括个人偶然所得的各级各类性质的得奖、中奖、中彩……二是偶然所得应当是以货币形式为主,以实物形式为辅,应当规定凡是价值较高(在1000元以上)的奖金、中奖、中彩,必须采用货币形式授予,特殊情况下价值较低(1000元以下)的奖励可以采用实物形式。三是有关单位(如彩票举办单位、发奖单位等)在对偶然所得者授予奖金时,在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之前不得采用现金支付方式;只有代扣代缴了20%的非经常性个人所得税之后,才能将其余款汇入当事人的支出消费卡。

    我们在对某家庭每月的经常性所得税和每次的非经常性所得税计算缴纳之后,年终就很容易计算出该家庭全年的所得税额与实际税负。

    例九:继续采用例五和例七的资料,假如北京的甲家庭夫妻二人2009年每月的经常性所得没有变化,除了出售一栋房屋之外再没有其他非经常性所得。要求计算出甲家庭2009年全年的家庭应税所得额、所得税额与实际家庭所得税率。

    甲家庭2009年的应税所得额=经常性应税所得额(月)×12 + 非经常性应税所得额=(25000 + 10000 + 15000)×12+(2200000-1500000-150000-50000)=600000 + 500000=1100000元;

    甲家庭2009年度所得税额=经常性家庭所得税额(月)×12 + 非经常性家庭所得税=6724×12 +100000=180688元。

    甲家庭2009年度的实际家庭所得税率为16.43%(=180688/1100000)。

    总之,笔者认为,我国开征家庭所得税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虽然目前开征家庭所得税还缺乏一定条件,存在一定困难。但是,只要我们集思广益,只争朝夕,勇于创新,深化改革,就一定能够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出一套更加"科学、简化、公平" 的家庭所得税税制,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家庭之间的贫富差别,构建和谐的中国社会,做出更大更新的贡献。

主要参考资料:

    [1]王红晓。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2]孙玉栋著。收入分配差距与税收政策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作者注:本文原载于《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杂志2011年1月下旬刊。

作者:严少斌

相关链接:

  家庭所得税论(一)
  家庭所得税论(二)
  家庭所得税论(三)
  家庭所得税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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