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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探索] 家庭所得税论(二)
      2011-04-06 10:10:28     来源: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家庭收入的基本特征与控制措施

    我们已经知道,改革后的家庭所得税比个人所得税税负更低,更加公平,征管难度也更大。那么,如何了解、控制和归集每个家庭的收入,可以说是家庭所得税征管成败与否的关键一环。

    (一)家庭结构的多样性特征

    我们知道,家庭是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组成的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也是构成人类社会的最小单位。按照家庭规模结构划分,主要有核心家庭与主干家庭两种结构。核心家庭是由一对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主干家庭是指由一对父母和一对已婚子女(或者再加其他亲属)组成的家庭。社会上还有5种非传统家庭结构:一是单亲家庭,即由单身父亲或母亲养育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二是重组家庭,即夫妻一方再婚或者双方再婚组成的家庭;三是丁克家庭,即有双倍收入、有生育能力但不要孩子、浪漫自由、享受人生的家庭;四是空巢家庭,即只有老两口生活的家庭。五是单身家庭,即人们到了结婚的年龄不结婚或离婚以后不再结婚而是一个人生活的家庭。还有一种是通勤家庭,即在不同城市里工作的夫妻,周末在其中一方的住处度过。上述各种家庭结构的不同,主要是由于社会经济因素决定的。其中,核心家庭与主干家庭这两种家庭结构在全社会占绝大多数。我国的家庭结构正在逐渐朝核心家庭的方向转变,这种趋势与我国的城市化、工业化以及现代化步伐密切相关。

    (二)家庭收入的多样性特征

    家庭特征基本决定了家庭收入的特征。按照家庭收入的性质划分,多数家庭的收入主要是工资、薪金收入和劳务报酬收入,少数家庭的收入主要是投资收入、生产经营所得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甚至是偶然所得收入等。按照家庭收入的获取地点划分,有的家庭成员在同一个地方(区、县)、同一个城市甚至同一个单位,其收入水平比较容易了解;有的家庭成员在不同地方、不同城市和不同单位,其收入水平不容易了解。夫妻二人在同一个单位上班的,对其家庭收入合并计算家庭所得税最为方便,但是这种情况少之又少。家庭收入的多样性导致家庭所得税的征管难度比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难度更大。因此,我们必须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和行政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三)改革对家庭收入的技术控制措施

    我们可以在继续实行单位代扣的基础上,再增加三项技术控制措施:一是将现行居民身份证按人编码、一人一码的办法,改革为夫妻共用一个身份证号码的办法,然后在夫妻共用号码的后面加上一个"A"就成为丈夫的身份证号码,在共用号码的后面加上一个"B"就成为妻子的身份证号码。夫妻离婚后必须及时更换为单人身份证号码。没有结婚的人员继续按单人编码。二是建立和推行居民"收入扣税卡"与"支出消费卡"两卡制度。所谓"收入扣税卡"制度,就是为每个成年的公民办理一个终身不变的"收入扣税卡",公民取得的各种经常性收入一律由代扣单位首先汇入该卡,以便税务机关按照规定预扣、结算家庭所得税,然后由税务机关将扣税之后的家庭所得部分再转入"支出消费卡".纳税人持有该卡,可以查询卡上的资金状况,但是不能通过该卡转帐、取现,不能刷卡消费。如果纳税人发现卡上资金出现一定问题,可以向代扣单位或者税务机关询问。收入扣税卡的卡号在身份证号码之后加码编制而成,如此之后,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夫妻二人的收入扣税卡,直接了解到一个家庭的合并收入状况。所谓"支出消费卡" 就是为每个公民办理一个既可以汇入又可以汇出或提取现金的消费银行卡。支出消费卡的进项一方面是接收收入扣税卡扣税后转入的资金,另一方面是接收非经常性所得扣税之后的那部分资金;支出消费卡的出项包括家庭成员各种刷卡消费和取现消费支出。支出消费卡主要起到与收入扣税卡对接的作用,与居民的其他各种银行储蓄卡还是略有区别。三是建立全国联网的家庭信息联网制度。建立"两卡"制度之后,各个代扣单位、税收协理单位、公安局、民政局、银行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密切配合,充分掌握各个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居住状况、身体状况、收入水平等信息,并做到信息共享,确保两卡制度的健康安全有序运行。

    (四)完善对家庭收入的行政控制措施

    一是继续坚持纳税人个人申报与单位代扣相结合。经常性收入以单位合并代扣为主,非经常性收入以个人纳税申报、协理单位通报信息为主。二是坚持按时(按月)预缴与定期(按季、按年)汇算相结合。经常性收入按月预缴、按季汇算;非经常性收入按次扣缴,按年汇算。三是坚持税收协理与税收审核、税收检查相结合。各个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居民小区物业公司、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都是税务机关征收家庭所得税的协理单位,主要负责掌握并向税务机关汇报居民经常性收入与非经常性收入的情况。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征收到的家庭所得税的一定比例(如5%至10%)付给协理单位的协理费。四是要建立严格的收入分配制度,要求各个单位全面实行货币化分配,严禁进行各种名目的实物分配,大力提倡非现金交易,严禁进行现金交易,并将各种福利费项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不按规定将职工的各种应税所得及时足额汇入职工的收入扣税卡的代扣单位,除了追回税收损失之外,还要对代扣单位处以偷漏税款一倍至五倍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严格控制家庭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一是端正对家庭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指导思想,任何一种税制,要做到完全没有减免规定是比较困难的,同时减免规定得越多,对税制的执行就越不利。因此,我们应当树立"减免项目越少越好"的指导思想。二是在改革了个人所得税税制、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考虑了家庭成员的生计扣除之后,必须对经常性所得减免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该废除的坚决予以废除,如对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误餐补贴等各种福利费项目排除在个人所得之外的规定就应当予以废除。今后,除了保险(即五险一金)资金、劳保用品、执法部门配备的统一服装(制服)和民政部门发放的各种优抚款项等可以排除在个人所得之外,各个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一切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和业务提成以及各种实物的折现价值,均应纳入个人所得范围。三是将非经常性所得的部分免税项目改革为减税项目,如各级政府发放的各种奖金可以由免税改为减税,即按照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使是某个人获得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金500万元,也应当缴纳10%的个人所得税。

主要参考资料:
    [1]王红晓。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2]孙玉栋著。收入分配差距与税收政策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作者注:本文原载于《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杂志2011年1月下旬刊。

作者:严少斌

相关链接:

  家庭所得税论(一)
  家庭所得税论(三)
  家庭所得税论(四)
  家庭所得税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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