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性家庭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一)经常性家庭所得税计算公式的含义
我们在第一部分已经介绍了构想的家庭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内容和计算公式,这里进一步介绍经常性家庭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
经常性家庭所得税=(经常性家庭收入-家庭生计费用扣除数)分别乘以10%、17.50%、25%的三档适用税率=∑(第一个家庭费用扣除数对应的经常性家庭收入×税率0% + 第二个家庭费用扣除数对应的经常性家庭收入 ×税率10% + 第三个家庭费用扣除数对应的经常性家庭收入×税率 17.50% +第四个家庭费用扣除数对应的其余经常性家庭收入×税率 25%)。
上述计算公式的具体含义,就是说,当经常性家庭收入/家庭费用扣除数的商<1时,也就是经常性家庭收入小于或等于家庭费用扣除数时,那么,经常性家庭所得税=经常性家庭收入×税率0%,该部分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当1<经常性家庭收入/家庭费用扣除数的商<2时,那么,经常性家庭所得税= 第二个家庭费用扣除数对应的经常性家庭收入 ×税率 10%;
当2<经常性家庭收入/家庭费用扣除数的商<3时,那么,经常性家庭所得税= 第三个家庭费用扣除数对应的经常性家庭收入×税率 17.50%;
当经常性家庭收入/家庭费用扣除数的商>3时,那么,经常性家庭所得税= 第四个家庭费用扣除数对应的其余经常性家庭收入×税率 25%.
上述计算公式含义的文字说明看起来好像很复杂,其实计算起来比现行个人所得税要简单得多,因为再不需要运用超额累进税率,也不需要使用什么速算扣除数。
计算公式中的最高税率之所以构想为25%,主要是为了与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相衔接。我们认为,家庭所得税税率一方面不宜超过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一方面此税率应当与多数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低一些。据了解,美国、日本、德国和法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分别为35%、37%、48.50%和48.09%;约旦、巴西和保加利亚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分别为25%、27.50%和29%.25%的税率恰好与后面三个国家的最高边际税率很接近。
(二)缴纳家庭所得税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差异。举例说明如下。
例四:我们采用例一的资料,假如对北京市每人的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3200元,那么,计算甲、乙两个家庭缴纳家庭所得税如下:
甲家庭的经常性收入(每月)合计=8000元+7000元=15000元;甲家庭的费用扣除数合计=3200×2 + 3200×2×60% + 3200×60%=12160元;甲家庭应缴所得税=(15000-12160)×10%=284元;因为15000/12160的商在大于1和小于2之间,所以适用10%的税率。甲家庭缴纳所得税之后,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2943.20元=(15000-284)÷5人。
乙家庭的经常性收入7500元;乙家庭的费用扣除数与甲家相同也为12160元。乙家庭的家庭所得税=(7500-12160)×0%=0元。因为7500/12160的商小于1,所以适用0%的税率,乙家庭不需纳税。乙家庭由于没有缴纳所得税,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7500元÷5人=2500元。
因此,可以看出,开征家庭所得税后,乙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占甲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4.94%(=2500÷2943.20),比缴纳现行个人所得税时乙家庭占甲家庭的可支配收入比例50.37%提高了34.57个百分点(=84.94%-50.37),明显地缩小了甲乙两个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
(三)改革后缴纳家庭所得税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差异
改革后的家庭所得税,既降低了税负,又提高了公平性和效率。举例说明如下。
例五:假如例一中甲家庭2009年每月的经常性家庭收入不是15000元,而是50000元,其中,丈夫每月工薪25000元,兼职劳务报酬10000元;妻子每月工薪15000元。要求计算甲家庭每月缴纳家庭所得税额与实际税负。
甲家庭的每月家庭所得税额,按照公式计算如下:
等于或者小于一个家庭费用扣除数的经常性家庭收入12160元×0% =0元;
第二个家庭费用扣除数对应的经常性家庭收入12160元×10%=1216元;
第三个家庭费用扣除数对应的经常性家庭收入12160元×17.50%=2128元;
第四个家庭费用扣除数对应的其余经常性家庭收入13520元×25%=3380元;
甲家庭的经常性所得税合计为6724元(=1216+2128+3380),甲家庭的实际所得税税负为13.45%(=6724/50000)。
对上述计算过程列表如下,我们会从中感觉到计算过程的简便与高效。
档 次 家庭月收入 家庭生计扣除数 所得税税率 家庭所得税
免税档 12160 ( 12160 ) 0% 0
第一档 12160 ( 12160 ) 10.00% 1216
第二档 12160 ( 12160 ) 17.50% 2128
第三档 13520 ( 12160 ) 25.00% 3380
合 计 50000 12160 13.45% 6724
如果无法取得某家庭的有关信息,我们只好继续由单位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这样不仅产生不公平现象,而且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举例说明如下。
例六:继续使用例一和例五的资料,北京甲家庭的经常性月收入50000元,其中,丈夫每月35000元,妻子每月15000元,假如北京市的家庭费用扣除数确定为3200元。甲家庭夫妻二人没有申报合并缴纳家庭所得税,而是继续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甲家庭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按照改革后的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第一个费用扣除数对应的经常性个人收入×税率0% + 第二个费用扣除数对应的经常性个人收入×税率 10% +第三个费用扣除数对应的经常性个人收入×税率 17.50% + 第四个费用扣除数对应的其余经常性个人收入×税率 25%);
丈夫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3200×0% + 3200×10% + 3200×17.50% + 25400×25%=0 + 320 + 560 + 6350=7230元,丈夫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比率为20.66%(=7230/35000)。
妻子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3200×0% + 3200×10% + 3200×17.50% + 5400×25%=0 + 320 + 560 + 1350=2230元,妻子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比率为14.87%(=2230/15000)。
夫妻二人每月合计缴税9460元=7230 + 2230,税收负担率为18.92%=9460/50000.
由于北京甲家庭夫妻分别继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月比缴纳家庭所得税多缴税2736元(=9460-6724);比缴纳家庭所得税的税负13.45%提高了5.47个百分点(=18.92%-13.45)。
因此,以经常性收入为主并且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家庭,应当积极主动地申报缴纳家庭所得税,以适当减轻家庭的税收负担,增加家庭的可支配收入。
主要参考资料:
[1]王红晓。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2]孙玉栋著。收入分配差距与税收政策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作者注:本文原载于《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杂志2011年1月下旬刊。
作者:严少斌
相关链接:
家庭所得税论(一)
家庭所得税论(二)
家庭所得税论(三)
家庭所得税论(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