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会协〔2025〕237号
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执业及非执业会员:
为了加大北京地区“两师”行业继续教育服务力度,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20〕19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我会所属会员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可折算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为确保会员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现就补录学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学分范围
需要进行2021至2024年度补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执业及非执业会员。
二、时间要求
补录学分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20日。
三、申请流程
申请人如实填写《会计人员补录继续教育学分申请表》(见附件)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我会核对无误后,将数据上传至北京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四、注意事项
1.逾期未提交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补录资格,相关年度学分不予认定;
2.补录学分应符合当年度我会继续教育相关规定;
3.《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如折算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则需完成90学时的协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老师
电子邮箱:zhanglei@bicpa.org.cn
联系电话:88221073
附件:会计人员补录继续教育学分申请表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