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有制度、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
3.《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修订说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12月8日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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