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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探索] 家庭所得税论(三)
      2011-04-06 10:24:24     来源: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对家庭生计费用的合理扣除

    家庭生计费用如何扣除,是决定家庭所得税是否公平合理的第二个关键问题。笔者构想的方法是:首先,制定出各个省市自治区的家庭主要成员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然后,对其他家庭成员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不同比例的折算;最后,将家庭成员的生计费用扣除数予以合并。

    (一)建立不同地区主要家庭成员的生计扣除标准

    即在全国实行分区域的五级生计费用扣除制度,同时取消现行工薪所得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制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制等。首先,由国家统计局根据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的经济发展程度、人均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等有关指标进行测算后,划分为五大类区域(每类区域包括若干个省市自治区),即发展水平"最高"的区域、发展水平"较高"的区域、发展水平"中等"的区域、发展水平"较低"的区域和发展水平"最低"的区域。其次,由国务院及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测算出最高、最低的必要费用扣除标准。最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对经常性家庭所得税的五级费用扣除标准表决通过后发布全国执行。假如最高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3200元,那么五类区域由高到低的费用扣除标准分别为3200元、2900元、2600元、2300元和2000元。笔者认为,最高费用扣除标准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测算后确定,不宜由各个省市自治区自行确定(那样会出现许多个费用扣除标准,不符合简化和统一的原则),但是最低费用扣除标准也不宜低于目前已经实行的2000元。这种费用扣除标准可以每隔5年左右,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重新测算、调整一次。

    (二)对家庭其他成员的费用扣除标准进行合理折算

    首先,以一个已婚成年人(男22至60岁;女20至55岁)的费用扣除标准的100%为基数,假如北京、上海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3200元,那么,对北京、上海的已婚成年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就是3200元,不再需要予以折算了。其次,对家庭其他成员就要按照如下的比例予以折算:

    对0岁至10周岁的小孩(不分男女)的生计费用折算比例为40%;

    对10岁至16周岁的小孩(不分男女)的生计费用折算比例为60%;

    对16周岁至22岁(男)和20岁(女)的青少年生计费用折算比例为80%;对没有工薪收入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人生计费用折算比例为60%;

    对未满60周岁(男)、55周岁(女)但是按照地方政府规定提前内退人员的生计费用折算比例为80%;

    对伤残病者或独生子女,按照上述标准相应提高一个档次的生计费用折算比例。

    最后,将家庭每个成员的生计费用扣除数予以合计,就得出了一个家庭生计费用扣除数。

    例三:继续采用例二的资料,假如国家对湖北省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每人2600元,如何计算出丁家庭的生计费用扣除数。

    根据武汉市丁家庭的有关信息,按照上述折算比例计算如下:夫妻二人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2600元×2人=5400元;一位老人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2600元×60%=1560元;一个小孩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2600元×60%=1560元;因此,丁家庭的生计费用扣除数=5400+1560×2=8520元。

    (三)经常性家庭所得税的扣税原则

    我们已经知道,不同的家庭结构其税负是不同的,如单身家庭和丁克家庭由于没有其他家庭成员,减少了生计扣除数,所以税负相对较重;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因有若干个其他家庭成员,增加了生计扣除数,税负相对较轻;单亲家庭和重组家庭有较少的其他家庭成员,税负往往居中。由于家庭所得税税负与家庭其他成员的数量、年龄、身体状况及其消费水平密切相关,所以,当夫妻二人不在同一个区县甚至不在同一个省市工作时,应当按照其主要居住地或消费地进行扣税。因此,我们应当确定如下两个原则:一是当夫妻二人均在同一个区县内工作(取得收入)并且进行常年消费时,夫妻二人谁的收入多,税务机关就在谁的收入扣税卡上扣缴其家庭所得税款;二是当夫妻二人在同一个省市内的不同区县内工作或在不同省市之间工作的,主要对处于常住地址(有其他家庭成员)的一方扣税;如果处于常住地址的一方收入较低不够扣除家庭所得税的,则向另一方补扣其家庭所得税。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是开征家庭所得税后,我们不能还是象个人所得税那样按照每个纳税人代扣代缴,如果能够从一个纳税人的收入扣税卡中扣缴一个家庭的所得税,就尽量不要从几个人的收入扣税卡中扣缴;另一方面是家庭所得税在什么地方缴纳,影响到当地区县的财政收入规模和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体制分成数量问题。所以,对于夫妻二人在同一个区县工作的,向谁扣税一般不成问题;但是,对于夫妻二人在不同区县、不同省市工作的,向哪一方扣税还是有一定问题的。为此,我们确定以处于常住地址的一方为主要扣税对象,应该是合理的,可行的。

    (四)要采取措施,以确保家庭成员信息的准确性

    首先,由各个家庭主人自己申报缴纳家庭所得税的申请表及其有关证据(如结婚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小孩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残疾人证、特殊小孩或老人的收养证等);然后,由协理单位出具家庭信息是否真实的证明(协理单位每个负责人均要在证明上签字盖章);最后,由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依据家庭信息计算征收家庭所得税。如果家庭主人不及时申报家庭信息的,则继续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家庭所得税;如果发现家庭信息有错误导致税收损失的,则要向协理单位有关责任人追回税收损失,并追究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主要参考资料:

    [1]王红晓。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2]孙玉栋著。收入分配差距与税收政策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作者注:本文原载于《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杂志2011年1月下旬刊。

作者:严少斌

 相关链接:

  家庭所得税论(一)
  家庭所得税论(二)
  家庭所得税论(四)
  家庭所得税论(五)


责任编辑: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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