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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探索] 家庭所得税论(一)
      2011-04-06 11:07:48     来源: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摘  要  目前,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还在研究之中。笔者通过研究发现,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确实存在"不够科学、不够简化、不够公平"等严重问题;为了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社会财富贫富差距的作用,达到个人所得税税制"更科学、更简化、更公平"的目标,我们有必要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进行彻底改革,并争取早日开征家庭所得税。

    近几年来,有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呼吁:我国的贫富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建议按照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还在研究之中。笔者通过研究发现,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确实存在"不够科学、不够简化、不够公平" 等严重问题;为了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达到个人所得税税制"更科学、更简化、更公平" 的目标,我们有必要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进行彻底改革,并争取早日开征家庭所得税。

开征家庭所得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开征家庭所得税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按照纳税主体与应税所得的来源渠道等标准划分,个人所得又分为工资薪金(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十余种。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属于分类所得税税制。这种分类税制设计得不太科学,不够简化,很不公平。这种不公平不仅存在于职工或居民之间,更严重地存在于各个家庭之间。我们用如下事例予以说明。

    例一:(是一个家庭人口数相等但是家庭收入不相等的例子)假如北京市2009年有甲、乙两个家庭,分别有5个家庭成员(一对夫妻、一双没有工薪收入的65岁以上的父母、一个13岁的小孩)。甲家庭,丈夫每月收入8000元,扣缴925元个人所得税后,实际领取工资收入 7075 元;妻子每月收入7000元,扣缴625元个人所得税之后实际领取收入 6375 元。甲家庭每月实际领取收入合计 13450 元,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 2690 元。乙家庭丈夫一人(妻子已经下岗没有收入)每月工资7500元(是甲家庭夫妻收入的平均数),扣除725元个人所得税之后,实际领取收入 6775 元。乙家庭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 1355 元,比甲家庭每人少 1335元,乙家庭可支配收入占甲家庭的50.37%。

    例二:(是一个家庭人口数不相等但是家庭收入相等的例子)假如武汉市2009年有丙、丁两个家庭,丙家庭夫妻二人(家庭没有老人和小孩),在同一个企业上班,两人月工资均为7000元(合计14000元),分别扣缴625元个人所得税后,两人均领取工资6375元,丙家庭月合计收入12750元,两人平均可支配收入6375元;丁家庭有4口人(夫妻二人,一个15岁的小孩,一个65岁的没有工薪收入的老人),丈夫系公务员,每月工资5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 325元后,实际领取工资4675元;妻子为某外企职工,每月工资9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1025 元后,每月实际领取 7975元。丁家庭月收入合计12650元,4人平均可支配收入3162.50元。丙、丁两个家庭的月名义收入相等(均为14000元),但是丁家庭的可消费水平占丙家庭的49.61%(=3162.50/6375)。

    从上述两个例子可以看出,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只考虑了个人的收入水平与基本消费水平,没有考虑到家庭成员总体的收入水平与消费因素,所以,如果不考虑家庭成员的收支因素,个人所得税的最终结果在不同家庭之间总是不公平的。因此,我们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彻底改革,尽快开征家庭所得税,以达到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目标。

    (二)开征家庭所得税的可行性

    笔者构想的家庭所得税,是以家庭全体成员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即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具体办法是,将十余种个人所得划分为经常性所得(或周期性所得、劳动所得)与非经常性所得(或非周期性所得、非劳动所得)两个部分,对经常性所得与每月的家庭生计费用支出基数挂钩,以便调节贫富差距。

    经常性所得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如每月)连续取得的经常性收入(=工资薪金收入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净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净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与家庭必要费用扣除数的差额。家庭必要费用扣除数为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如每月)必要的基本生活消费费用,该部分免缴所得税。

    非经常性所得是指家庭成员非周期、非连续地取得的收入,如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不定期取得的-作者注)、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非经常性所得一般是非劳动所得,其所得规模大小与劳动时间、劳动量没有紧密的联系,但与当事人拥有资产数量和机遇有一定关系。因此,我们对非经常性所得暂不与生计费用因素挂钩,继续采用比例征税的办法。

    同时还要说明,经常性所得与非经常性所得的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征纳双方可以根据情况予以调整与选择,但是二者必居其一。如果某个家庭每月或每季均可取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定期取得的-作者注),那么也可以将其纳入经常性所得的范围进行纳税管理。

    家庭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家庭所得税=经常性家庭所得税 + 非经常性家庭所得税。经常性家庭所得税=(经常性家庭收入-家庭生计费用扣除数)分别乘以10%、17.50%、25%的三档适用税率。非经常性家庭所得税=非经常性家庭所得乘以20%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经常性个人所得税 + 非经常性个人所得税。经常性个人所得税=(经常性个人收入-个人生计费用扣除数)分别乘以10%、17.50%、25%的三档适用税率。非经常性个人所得税=非经常性个人所得乘以20%的比例税率。

    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在家庭成员只有一个人(如单身家庭)的情况下,其家庭所得税就等于个人所得税。因此,当家庭所得税开征之后,个人所得税的名称并不能够予以取消,而是出现了家庭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个名称并存的局面。当纳税事务只涉及到一个纳税人的时候,就称其为个人所得税;当纳税事务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纳税人及其家属)的时候,就称其为家庭所得税。

    上述构想的家庭所得税计算公式适用于所有家庭(包括单身家庭),但是,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只适用于部分家庭或个人。有的家庭可能只有经常性家庭所得税而无非经常性家庭所得税;有的家庭可能有非经常性家庭所得税而无经常性家庭所得税;也有的家庭可能经常性家庭所得税与非经常性家庭所得税均无。由于家庭所得税考虑了其他家庭成员的生计费用,个人所得税只考虑了纳税人本人的生计费用扣除数,所以,经常性家庭所得税的税负会比经常性个人所得税税负要低。如果某个员工不向税务机关提供其家庭成员的有关信息,税务机关就只能继续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人们为了少缴税并获得公平待遇,就应该主动申报家庭信息,积极要求按照家庭缴纳所得税。这样,可以逐步让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甚至不缴税,从而达到调节收入差距的目标。

    所以,笔者认为,开征家庭所得税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但是,我们必须清晰地认识到,在家庭所得税税制的有关政策(税制模式、纳税对象、税率、减免规定等)确定之后,如何归集或合并家庭收入,如何合理扣除家庭生计费用,就成为开征家庭所得税的两大难点与重点。

主要参考资料:
    [1]王红晓。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2]孙玉栋著。收入分配差距与税收政策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作者注:本文原载于《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杂志2011年1月下旬刊。

作者:严少斌

相关链接:

  家庭所得税论(二)
  家庭所得税论(三)
  家庭所得税论(四)
  家庭所得税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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