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经营及报告的问题咨询:
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2017年10月份决定注销清算,那么B公司的净利润是否应该划分为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两部分呢,在报告正文是否应该在强调事项段描述注销清算这一情况呢?
如果B公司在2018年3月报告出具前做出注销清算决定,是否应该作为日后非调整事项在附注中披露呢?
答案:按照42号准则第四条终止经营,是指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一)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
(二)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
(三)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分析:构成“终止经营”的包括三种情形,但最主要也最常见的是“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要经营地区”,即此类终止经营除了满足“持有待售”的条件以外,还有其他特殊要求。如果满足了“终止经营”的条件,则意味着本会计主体将彻底退出某行业或某地区的经营,通常意味着战略性的重大变化,并将在不少情况下伴随着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对“企业重组义务”相关预计负债的确认。如果只是简单地关闭或处置一家子公司,但在该子公司所处的行业和地区内还有其他子公司的,则该待处置或待关闭的子公司不构成“终止经营”。
因此就是否属于终止经营,请项目组按照以上原则予以判断。
同时,该事项不属于强调事项应披露的信息。按照1503审计准则应用指南:
(一)需要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参见本准则第五条和第九条)
本准则附录1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出具体要求。这些情形包括:
(1)法律法规规定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不可接受的,但其是基于法律法规作出的规定;
(2)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
(3)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后知悉了某些事实(即期后事项),并且出具了新的或经修改的审计报告。
5.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需要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举例如下:
(1)异常诉讼或监管行动的未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2)在财务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重大期后事项;
(3)在允许的情况下,提前应用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新会计准则;
(4)存在已经或持续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大灾难。
6.过于广泛使用强调事项段,可能会降低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所作沟通的有效性。
该事项可以作为日后非调整事项披露。
准则关于披露信息如下: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
(2)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
(3)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
(5)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6)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
(7)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8)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