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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年报审计中实务问题解答咨询案例第6期
      2018-05-07 16:39:38         
[摘要]问题:我们最近接了一个民办学校的资产证券化项目,该学校是由地方民营企业投资举办,公司章程的主要条为

  问题:我们最近接了一个民办学校的资产证券化项目,该学校是由地方民营企业投资举办,公司章程的主要条为:

  1该学校注册为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

  2、开办资金***万元,出资者为某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者对投入本组织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间权利,不要求回报;

  3、本单位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的其他社会组织。目前,该学校准备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我们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对该学校是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还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民办学校的章程必须载明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同时还对出资者取得回报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例如规定了在确定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时应考虑的因素;要求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要求将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所作出的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报审批机关备案;以及规定了八种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的情形等。

  根据上述规定,民办学校可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这一类别划分应当在相关机构的章程(或具有类似效力的文件)、办学许可证上予以明示。对于营利性的学校,由于其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征与一般企业一致,因此通常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非营利性的学校通常被界定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制度。

  项目组可以根据上述原则确定该民办高校应当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类型。如果相关法律文件明确“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则碍于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出资者取得回报通常会采用服务费(可能有一个“管理服务合同”)、校舍和场地租赁、向学校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利润等形式变相取得回报。如果取得回报的形式本身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属于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应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制度。


责任编辑:北京的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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