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客户是集团公司。不同子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分为两类:母公司及一个子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写字楼和商铺;另一个子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工业厂房。因为写字楼和商铺都出租了,同类物业的可比价格数据容易取得,因此这部分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计量,而工业厂房交易较少,同类物业的交易价格不易取得,因此,这部分投资性房地产按成本模式计量。
问题:同一个集团公司不同子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可以同时以两种不同的计量模式吗?
回复:
3号准则应用指南: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也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因此,两家公司在其各自的报表上可以采用不同的计量模式,但将这两家公司的报表纳入同一份合并报表时,在该合并报表中对所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只能采用一种计量模式。也就是强调的是在同一会计主体内部的计量模式须保持唯一性。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母公司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子公司采用成本计量,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合并报表中所有的投资性房地产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类似本案例中的咨询,如果子公司不能取得公允价值的投资性房地产极少,则可以作为一项偶然的例外,不影响整体上按公允价值模式核算;如果子公司普遍存在难以取得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问题,则应修改合并报表的会计政策。 即子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取得,可以在合并报表中将母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进行调整,合并报表中所有的投资性房地产都采用成本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