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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33】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1.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无效 | 内容 |
情形 | 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除外——无资质 |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借资质 | |
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未招标 | |
处理 | 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
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①修复后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②修复后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
3.建设工程合同的分包
类别 | 交由第三人 | 是否同意 | 该部分责任承担人 |
承揽合同 | 主要工作 | 需要定作人同意 | 承揽人 |
辅助工作 | 不需要定作人同意 | 承揽人 | |
建设工程合同 | 主体结构 | 必须承包人自行完成 | 承包人 |
部分工作 | 需要发包人同意 | 第三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竣工
情形 | 竣工日 |
工程经验收合格 |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 | 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 | 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
【提示】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
(三)工程价款的结算
1.垫资VS工程价款
类别 | 内容 |
垫资 | 本金: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
利息:按照约定,约定的利率高于同期同类贷款的部分除外→没有约定,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 |
工程欠款 | 利息: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提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当事人起诉之日 |
2.优先受偿权
事项 | 内容 |
前提 |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催告仍不支付。 |
范围 | 包括应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
行使 | ①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
期限 | 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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