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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经济法》: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2017-08-10 10:34:43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现在已经到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的最后关键时段,一般在现在这个时段,是注册会计师考生补缺补差的最重要的时刻,也是最后的时刻,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各位注会考生准备了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它涵盖了注会考试六科大部分重点知识点,本篇为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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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11】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点:

特点

具体规定

1.不丧失起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

2.丧失胜诉权

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3.诉讼时效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4.被动性

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5.阶段性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6.强制性

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诉讼时效,不得约定延长或缩短法定期间,不得预先放弃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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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与诉讼时效相近的一个概念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区别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援用主体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

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期间性质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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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北京的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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