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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2】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
种类 | 起算时点 | 长度 | 适用情形 |
普通诉讼时效 |
从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权利被侵害 时起开始计算 | 2年 | 除适用短期、长期诉讼时效以外的其他纠纷 |
短期诉讼时效 | 1年 |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 |
长期诉讼时效 | 4年 |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 | |
最长诉讼时效 | 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 20年 | 所有纠纷 |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债权类型 | 起算点 | ||
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 | 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 | ||
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 |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 |
其他 | 清偿期届满之日起 | ||
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 | 依照《合同法》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 |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 |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 | 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 | 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 | |
其他 |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 | ||
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 | 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日起 | ||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 | 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 | ||
国家赔偿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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