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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税法》科目复习资料6:税收执法
      2016-07-05 09:43:37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税法》科目核心考点:税收执法。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税收执法★

  税法的实施即税法的执行。它包括税收执法和守法两个方面。

  税收执法权是指税收机关依法征收税款,依法进行税收管理活动的权力。具体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

  一、税款征收管理权限划分

  1.在征管权限划分上,中央税和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2.除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

  3.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拥有某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如全国性地方税种某些税目税率的调整权以及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以外的其他一些管理权等。

  4.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经济特区也可以在享有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之外,拥有一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

  上述地方(包括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的税收管理权的行使,必须以不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和中央财政收入为前提。

  5.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税法规定之外,一律不得减税免税。

  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税收征收机构

征管范围

国税系统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

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部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

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地税系统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

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及其地方附加

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海关系统

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同时负责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税收收入划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4大税3小税:

  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证券交易的印花税。

  四、其他税收执法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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