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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考点聚焦《税法》3:税收法定原则
      2016-06-30 12:38:42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税法》科目核心考点:税收法定原则。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税收法定原则

  【重要登记】★

  一、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都必须遵守税法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二、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1.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2.税收效率原则:经济效率;行政效率

  3.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三、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税法适用原则体现着税法基本原则,同时含有更多的法律技术性准则,更为具体化。

具体原则

含义和内容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目的是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税法中普遍适用,但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可以对该原则有所突破。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这个原则可以突破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税法优位原则:属于特别法级别较低的,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即在纳税义务的确定上,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法规定为准,实体性的税法规则不具有向前的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该原则是为了确保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四、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纳双方。

  我国对纳税人的确定,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不要把客体理解为纳税人,客体是征税对象,比如所得额、销售额等;征纳双方都是权利主体。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注意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事实可以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税收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例如自然灾害可以导致税收减免,从而改变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的变化。税收法律行为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正常意志支配下做出的活动,例如,纳税人开业经营即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人转业或停业就造成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形式和方法是很多的,税法中关于限期纳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的规定,我国刑法对构成逃税、抗税罪给予刑罚的规定,以及税法中对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征税处理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规定等都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直接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同时对其享有权利的保护。就是对其承担义务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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