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考生整理出2016年注册会计师预习阶段预习要点,以帮助考生提升预习阶段学习效率,考生可根据北京注协培训网为考生制定的预习计划表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想要考过注会经济法 这样的预习计划一定要有)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
一、合同与合同法
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适用于《合同法》。
1.特定合同中非平等不适用:政府用于公权力进行行政管理,如行政奖励的合同。
【注意】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受合同法调整。
2.身份关系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区分两者的法律意义在于:除了两种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以外,实践合同中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义务的违反不产生违约责任,而只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
三、合同的相对性
1.合同的相对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
2.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的规定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合同法》关于“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的规定,使得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3)《合同法》关于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也都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因为实际上在这两种合同中,分包人与发包人,托运人与某一区段的承运人并无合同关系。
相关推荐: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要点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