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考生整理出2016年注册会计师预习阶段预习要点,以帮助考生提升预习阶段学习效率,考生可根据北京注协培训网为考生制定的预习计划表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高效预习计划]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不在话下)
第一章税法总论
第四节 税法要素
一、税法构成要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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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税法要素 |
含义和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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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总则 |
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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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纳税人 (纳税主体) |
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
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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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 |
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法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比如说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代收代缴义务人:依法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比如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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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征税对象 |
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比如说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 |
两个相关的基本概念:1.税目 2.税基:计税的基础,比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从价计征(价值形态,如按销售收入等)、从量计征(物理形态,如按面积、体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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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税目 |
对征税对象的具体分类 |
有的税种无须设置税目:企业所得税 有些税种需要规定税目:消费税、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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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税率 |
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
见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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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纳税环节 |
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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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纳税期限 |
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纳税期限由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纳税期限和3)缴库期限三层概念规范。 |
举例说明:比如,增值税纳税人A在3月5日销售一批货物,但没有收到货款,由于开具了发票,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而该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一个月,3月5日这笔销售业务形成的应纳税款应该和3月份其他纳税义务汇总在一起缴纳;在何时缴纳呢,就是缴库期限的概念,按规定应该在4月1日到4月15日之间办理3月份应纳税额的申报缴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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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纳税地点 |
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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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减税免税 |
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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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罚则 |
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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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附则 |
相关法律授权以及生效时间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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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率的具体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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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具体形式 |
含义和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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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 |
单一比例税率 |
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 |
具有计算简单、税负透明度高、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有利于纳税人公平竞争、不妨碍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营业额扩大等优点,符合税收效率原则。但比例税率不能针对不同的收入水平实施不同的税收负担,在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方面难以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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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比例税率 |
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包括产品差别税率(如消费税、关税等)、行业差别税率(如营业税)、地区差别税率(如城建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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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度比例税率 |
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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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进税率:随着征税对象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课税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 |
全额累进税率 |
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当税基超过某个级距时,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提高后级距的相应税率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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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累进税率 |
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 |
部分采用: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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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率累进税率 |
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 |
全部采用: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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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税率 |
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或一个税额幅度。 |
比如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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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 某三级全额累进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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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元)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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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000以下(含)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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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5 000~20 000(含)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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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00(含)以上 |
30 |
某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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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元)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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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000以下 |
1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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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5 000~20 000(含) |
2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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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00(含)以上 |
30 |
2 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