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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要点《经济法》第二章:代理制度
      2016-01-28 10:28:15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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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节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1.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①民事法律行为;②民事诉讼的行为;③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后面两种实际上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注意】代理的法律效果并非归属于行为人自身,而是由被代理人承受。故法律要求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要把代理与委托、代理与代表、代理与行纪区别开来:

  1.委托又称委任,指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法律行为;

  2.法人组织一定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从事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

  3.行纪指经纪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

  (三)代理的种类

  代理可以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适用最广泛的代理形式。由于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因此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权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书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权委托书。

  【注意】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代理权

  代理权是整个代理关系的基础,代理人之所以能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就在于代理人拥有代理权。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行使代理权的行为构成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包括: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在于代理人无代理权。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后果

  (1)本人的追认

  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2)相对人的保护

  ①催告。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②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此为撤销权。撤销权在性质上也属于形成权。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一旦撤销则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即不生效。

  四、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注意】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为与《合同法》串联出案例分析的重要考点。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注意】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二)表见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应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拘束。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因为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代理的后果及法律责任归纳:

代理的几种特殊情形

后果及法律责任

滥用代理权

无效,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不经追认,对被代理人抑或相对人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只是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经被代理人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比较 :

类别

内容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行为人均无代理权

异:形式

相对人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异:效力

追认:有效 拒绝:无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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