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所以在双务合同履行中才会有抗辩权,单务合同是不存在抗辩权的,但是,抗辩权并不会必然导致合同的终止。在学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这些前提条件都是要明白的,学习注会经济法,要学会联系生活中的常识来理解法条,这样学习起来会轻松很多。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注意: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先后顺序,抗辩权是可以部分来抗辩的。
2、先履行抗辩权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相应要求。
3、不安抗辩权比较重要,就是说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内容感觉不安而行使的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注意:这里只是暂停中止合同的履行,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是否接触看下面的规定。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我们可以联系一个注会经济法历年考题看看,这个是2011年的考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甲公司将货物送至丙公司,经丙公司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应付清货款。甲公司在送货前发现丙公司已濒于破产,遂未按时送货。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丙公司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D.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这个题目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第一,从合同相对性来讲,合同是甲和乙订立的,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甲没有按时履行合同,那么应该向乙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与丙是无关的。第二,虽然题目中提到丙已濒于破产,但是与甲是没有关系,甲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去履行义务。这样分析可以得出正确答案为A。
合同法中又一个重要的知识点被我们完美拿下了,怎么样,坚持积累,你会发现,这真的是一笔巨大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