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3号)相关规定,现转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除名决定书。
如不服从此决定书,可在公告之起30日内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提出书面申诉。如未提出申诉,此决定书将自动生效。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除名决定书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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