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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会员继续教育学时视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通知
      2023-12-04 14:03:09         

京会协〔2023〕254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及非执业会员:

为了加大北京地区“两师”行业会员继续教育服务力度,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20〕19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与北京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属会员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视同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现将具体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分视同方式

协会所属会员每取得继续教育1学时,经申报审核通过可确认为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学分。(如:在协会完成继续教育20学时,经申报审核通过后可确认为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20学分。)

二、学分申报流程

会员申报学分前需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进行采集,未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进行信息采集的人员无法申报学时。信息采集只需采集一次,如以往年度已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可直接进行申报。

1. 信息采集

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http://czj.beijing.gov.cn/),在“热点便民服务地图”栏目下选择“个人办事”,点击“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注册并填写基本信息,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2.学分申报

登陆北京注协培训网(http://www.bicpaedu.com/),输入继续教育账号及密码(登录名为本人CPA或CPV证书号,默认密码为本人身份证号,2023年2月1日后入会的非执业会员密码为本人姓名全拼小写),进入会员中心,点击“会计继续教育”-->“申报”--> “确认并提交”,完成填报。



 

三、申报时间

请务必于当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申报。

四、注意事项

1.根据《实施办法》第十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2.会计继续教育学时只记录当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学时,过期不能补学。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天添

联系电话:88221089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11月17日



报名咨询电话:    传真:010-6296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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