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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9-23 14:23:53         

文号:京评协〔2024〕159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北京评协)对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中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及专业技术评审人员的组建、管理,确保专业技术评审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北京评协制定了《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24年9月19日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北京评协)对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中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及专业技术评审人员的组建、管理,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是指北京评协为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组织开展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而建立的人员名单库。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包括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和行业专家。

第三条 北京评协负责本级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的建立、更新、日常维护与使用、监督管理等,并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报备。

第四条  北京评协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遵循择优入库、动态更新、科学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地区具备以下条件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行业专家可以向北京评协提出入库申请,由北京评协择优选入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

(一)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具有较高的执业水平和创新能力,所负责的评估业务均未被相关监管部门和资产管理机构发现重大问题;

(二)行业专家应当在经济社会领域有较高声望,具备较大的行业影响力,在本行业的管理、研究领域有较高造诣;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

(四)专业技术评审人员需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熟悉专业技术评审的相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等;

(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六)专业委员会的委员、行业自律检查人员、首席评估师、质控负责人优先。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

(一)评估专业人员连续执业不满五年的;

(二)行业专家不具备高级职称或从事本行业管理、研究工作不满十年的;

(三)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没收违法所得,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曾被判处过刑罚的;

(五)近五年曾因违反所属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规定,受到过自律惩戒的;

(六)曾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七条 专业技术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当行为记录,应当从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中除名,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报备中评协且不得再次入库:

(一)一年内累计3次不接受工作委托;

(二)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三)专业技术评审期间就评审事项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或参加评估的人员不正当接触的;

(四)泄露专业技术评审意见及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情况的;

(五)利用评审事项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六)串通表决或诱导表决的;

(七)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八)违反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规定,受到自律惩戒的;

(九)被判处刑罚的;

(十)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十一)其他影响工作开展的不当情形。

第八条 北京评协公开专业技术评审人员除名情况。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退出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并报中评协备案:

(一)已入库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转为非执业会员的;

(二)已入库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北京评协转出的;

(三)其他。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由北京评协审批后,退出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并向中评协备案:

(一)本人不再愿意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胜任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的;

(三)其他。

第十一条 入选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的评审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评审人员及其原所在机构应当及时向北京评协报备。

第十二条 入选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的评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北京评协随机抽取和安排,参加北京评协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而开展的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入选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的评审人员作为专家组成员,在执行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期间,不得就评审事项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或参加评估的人员有不正当接触。

第十四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专家组成员在专业技术评审期间就评审事项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或参加评估的人员有不正当接触,北京评协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更换专家组成员重新进行专业技术评审,并将该人员从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中除名。

第十五条 北京评协可以根据专业技术评审业务的需求,增加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行业专家入选专业技术评审人员库,并报中评协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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