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五条:
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反之,为非可行权条件。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或业绩条件。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业绩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且企业已经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
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可行权条件中的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权条件的,只要职工或其他方满足了所有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如服务期限等),企业应当确认已得到服务相对应的成本费用。
据此,要确定“上市前非经大股东同意不得转让股权”这一条件属于服务期限条件(如果在锁定期内离职则需原价收回原授予的股份)还是非可行权条件(如在锁定期内离职,则股份不收回,只是限制转让)。如果是前者,则股份支付费用应在等待期内分摊;如果是后者,则股份支付费用仍一次性确认。
(来源:张老师看财税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