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关键审计事项披露范围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单设一部分,以‘关键审计事项’为标题,并在该部分使用恰当的子标题逐项描述关键审计事项”。
但下列规定的情形除外:
1.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除外事项有:(1)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某事项;(2)在极少数情形下,如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注册会计师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已公开披露与该事项有关的信息,则本项规定不适用。
2.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除外事项有:(1)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2)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规定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项。这两种情形不在“关键审计事项”标题下披露,但需要在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提及形成保留(否定)意见的基础部分或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部分。
3.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当对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时,注册会计师不得在审计报告中包含《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规定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
(来源:张老师看财税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