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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关于政策性拆迁的最新会计处理
      2018-07-26 15:44:43         
[摘要]根据财政部会计司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第2页至第3页的案例及说明。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第2页至第3页的案例及说明(如下

  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将政府补助与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政府购买服务等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互惠性交易区别开来。

  【例1】2X17年2月,甲企业与所在城市的开发区人民政府签订了项目合作投资协议,实施“退城进园”技改搬迁。根据协议,甲企业开发区内投资4亿元建设电子信息设备生产基地。生产基地占地面积400亩,该宗项目用地按开发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挂牌出让,甲企业摘牌并按挂牌出让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4800万元。甲企业自开工之日起须在18个月内完成搬迁工作,从原址搬迁至开发区,同时将甲企业位于城市区繁华地段的原址用地(200亩,按照所在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评估为1亿元)移交给开发区政府收储,开发区政府将向甲企业支付补偿资金1亿元。

  本案例中,为实施“退城进园”技改搬迁,甲企业将其位于城区繁华地段的原址用地移交给开发区政府收储,开发区政府为此向甲企业支付补偿资金1亿元。由于开发区政府对甲企业的搬迁补偿是基于甲企业原址用地的公允价值确定的,实质是政府按照相应资产的市场价格向企业购买资产,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企业让渡其资产的对价,双方的交易是互惠性交易,不符合政府补助无偿性的特点。因此,甲企业收到的1亿元搬迁补偿金不作为政府补助处理,而应作为处置非流动资产的收入。

  我们理解,该案例解释摒弃了原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的相关规定。今后如遇到此类业务项目组应按照应用指南最新表述予以处理。

  问题: 第16号应用指南发布后,政策性拆迁3号还运用实施吗?因为新16号应用指南对此有新的表述,即计入资本公积?

  解答;据了解,应该是应用指南中新的表述取代了原《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新第16号政府补助指南,公益性搬迁,是互惠原则,不是政府补助,不作资本公积,作资产处置收益。

  即根据应用指南的最新表述,今后政策拆迁思维和商业拆迁的处理总体原则类似,打破了原政策性拆迁处理应结转为资本公积,不影响损益的结论。

  附:原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责任编辑: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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