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分类:
1.金融工具:①债务工具合同;②权益工具合同;③衍生工具合同(含按准则25条规定从混合合同中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④混合合同
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合同,具体又分为④.(1)主合同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的混合合同(准则24条);④.(2)主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的混合合同(包括嵌入一项或多项衍生工具、且其主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的混合合同)(准则25条、26条)。
2.非金融工具——购买或出售非金融项目的合同:⑤准备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净额结算、或准备通过交换金融工具进行结算的非金融项目买卖合同;⑥不准备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净额结算、或不准备通过交换金融工具进行结算,以获取非金融项目为目的的非金融项目买卖合同。(准则8条)
报表项目分类:三类(强制分类、无可奈何的强制指定、选择指定、不得指定)
一、“符合条件下”的强制分类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①债务工具合同;④.(1)混合合同】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①债务工具合同;④.(1)混合合同】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①债务工具合同;②权益工具合同;③衍生工具合同;④.(1)混合合同;⑤准备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净额结算、或准备通过交换金融工具进行结算的非金融项目买卖合同(视同金融工具)】
二、“无可奈何”的强制指定
4.(第二十五条)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将其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一)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紧密相关。
(二)与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
(三)该混合合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合同中分拆的,企业应当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规定,对混合合同的主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无法根据嵌入衍生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对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可靠计量的,该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混合合同公允价值和主合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使用了上述方法后,该嵌入衍生工具在取得日或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仍然无法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该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三、“有条件”的选择指定
5.(第八条)对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即使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的,企业也可以将该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只能在合同开始时做出该指定,并且必须能够通过该指定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⑥不准备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净额结算、或不准备通过交换金融工具进行结算,以获取非金融项目为目的的非金融项目买卖合同】
6.(第二十条)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①债务工具合同】
7.(第二十六条)混合合同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且其主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的,企业可以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嵌入衍生工具不会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
(二)在初次确定类似的混合合同是否需要分拆时,几乎不需分析就能明确其包含的嵌入衍生工具不应分拆。 如嵌入贷款的提前还款权,允许持有人以接近摊余成本的金额提前偿还贷款,该提前还款权不需要分拆。
8.(第十九条)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照本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确认股利收入。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仅非交易性权益工具合同】
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会计错配,是指当企业以不同的会计确认方法和计量属性,对在经济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或计量而产生利得或损失时,可能导致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上的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