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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
      2019-06-24 10:33:25         
[摘要]本文是关于2019年注会《经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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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让注会考生在最后几个月能够高效备考,北京注协培训网CPA专业团队老师为考生整理各科目高频考点。本文是关于2019年注会《经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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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 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合同,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提供方的说明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的无效

  (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

  《合同法》第52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

  《合同法》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排除或限制一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法律原则上不加干涉。但如果免责条款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则无效。

  3.格式条款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019年CPA《经济法》教材高频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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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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