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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会《税法》重要知识点“销项税额(5)”
      2019-06-21 13:06:21         
[摘要]2019年注会《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销项税额”,关于销项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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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让注会考生在最后几个月能够高效备考,北京注协培训网CPA专业团队老师为考生整理各科目高频考点。本文是关于2019年注会《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销项税额”

注会税法考试重点.png


  【知识点】销项税额-5(第二章 增值税法)

【知识点】销项税额.png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三)按差额确定销售额(9+1内容)

  9.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

  (1)一般纳税人:

老项目

非自建

简易计税

预缴

差额预缴5% 
(全价外-原值/作价)÷1.05×5%

差额预缴 
差额申报

1.新老项目分界点:2016年4月30日;
2.差额预缴=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3.注意含税转化成不含税;
4.预缴地点不动产所在,申报地点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5.申报时抵减预缴税款。

申报

差额缴纳5% 
(全价外-原值/作价)÷1.05×5%

一般计税

预缴

差额预缴5% 
(全价外-原值/作价)÷1.05×5%

差额预缴 
全额申报

申报

全额缴纳10%  全价外÷1.1×10%

自建

简易计税

预缴

全额预缴5%   全价外÷1.05×5%

全额预缴 
全额申报

申报

全额缴纳5%   全价外÷1.05×5%

一般计税

预缴

全额预缴5%   全价外÷1.05×5%

申报

全额缴纳10%  全价外÷1.1×10%

新项目

非自建

一般计税

预缴

差额预缴5% 
(全价外-原值/作价)÷1.05×5%

差额预缴 
全额申报

申报

全额缴纳10%  全价外÷1.1×10%

自建

预缴

全额预缴5%   全价外÷1.05×5%

全额预缴 
全额申报

申报

全额缴纳10%  全价外÷1.1×10%

  (2)小规模纳税人

非自建

预缴

差额预缴5% 
(全价外-原值/作价)÷1.05×5%

差额预缴 
差额申报

1.同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 
2.其他个人以外的预缴地点不动产所在地税机关,申报地点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其他个人向不动产所得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申报

差额缴纳5% 
(全价外-原值/作价)÷1.05×5%

自建

预缴

全额预缴5%   全价外÷1.05×5%

全额预缴 
全额申报

申报

全额缴纳5%   全价外÷1.05×5%

  (3)个人转让购买的住房(个人销售自建自用的住房免税)(详见第9天打卡资料)

  (4)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 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10.有效凭证

  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p67)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情形,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如下:

类 型

组成计税价格

只征增值税的

成本×(1+成本利润率)

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的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或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五)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价格是否含增值税的判断

  1.题目中会告知是否含税

  2.发票——普通发票销售额含税

  3.行业——零售行业销售额含税

  4.业务——价外费用含税

  >>>>2019年CPA《税法》教材高频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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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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