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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25】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一)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其(金钱给付内容)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1)基于家庭身份关系: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2)劳动报酬;(3)基于社会身份关系: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4)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二)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1.主体: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3.费用: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 | 后果 |
债权人 | ①优先受偿权利; |
债务人 | 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
次债务人 |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