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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聚焦《经济法》:代位权
      2017-09-07 16:49:58         
[摘要]现在已经到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的最后关键时段,一般在现在这个时段,是注册会计师考生补缺补差的最重要的时刻,也是最后的时刻,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各位注会考生准备了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它涵盖了注会考试六科大部分重点知识点,本篇为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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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25】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一)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其(金钱给付内容)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1)基于家庭身份关系: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2)劳动报酬;(3)基于社会身份关系: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4)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二)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1.主体: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3.费用: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

后果

债权人

优先受偿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债务人

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次债务人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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