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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聚焦《经济法》: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
      2017-08-30 16:35:52         
[摘要]现在已经到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的最后关键时段,一般在现在这个时段,是注册会计师考生补缺补差的最重要的时刻,也是最后的时刻,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各位注会考生准备了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它涵盖了注会考试六科大部分重点知识点,本篇为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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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22】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

  1.要约的概念

  (1)定义: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求:同时满足以下两条

  ①内容具体确定(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什么东西,多少钱,多少数量等);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约束力。

  ①招标:招标公告(要约邀请,缺少价格方面的信息)→投标(要约:标的、价格、数量,可以兑现)→定标(承诺,成交)

  ②拍卖:拍卖公告(要约邀请,缺少价格方面的信息)→应买(要约:标的、价格、数量,可以兑现)→落槌(承诺,成交)

  ③商业广告:

要约VS要约邀请

要约

悬赏广告
【提示】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要约

如九阳豆浆机本周日促销,价格为399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

要约邀请

如九阳豆浆机本周日促销,价格为399元,先到先得

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

  2.要约的效力

效力

内容

生效

到达主义:

(1)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2)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得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

具体内容

承诺期限

起算时间

信件: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邮戳的日期

电话、传真:到达受要约人

长短

对话:即时作出,除非另有约定

非对话:合理期限内

承诺生效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撤回

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不存在撤销

承诺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承诺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承诺内容

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以承诺的内容为准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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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北京的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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