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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聚焦《经济法》:质权
      2017-08-30 16:34:11         
[摘要]现在已经到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的最后关键时段,一般在现在这个时段,是注册会计师考生补缺补差的最重要的时刻,也是最后的时刻,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各位注会考生准备了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它涵盖了注会考试六科大部分重点知识点,本篇为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

  现在已经到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的最后关键时段,一般在现在这个时段,是注册会计师考生补缺补差的最重要的时刻,也是最后的时刻,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各位注会考生准备了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它涵盖了注会考试六科大部分重点知识点,本篇为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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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21】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

抵押

质押

动产或不动产

动产或权利

无需转移占有

必须转移占有

抵押财产为动产: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登记对抗

抵押财产为不动产:登记生效

动产:交付生效

权利:一般是登记生效

  (二)质权的客体及设定

客体

效力

动产

交付生效

权利

三票:汇票、支票、本票

三单:存款单、仓单、提单

债券

有权利凭证:交付生效

无权利凭证: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

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

自信贷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其他股权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质权的效力

  1.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

内容

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出质物范围

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物上代位

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2.质权人+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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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北京的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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