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已经到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的最后关键时段,一般在现在这个时段,是注册会计师考生补缺补差的最重要的时刻,也是最后的时刻,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各位注会考生准备了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它涵盖了注会考试六科大部分重点知识点,本篇为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
【知识点21】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
抵押 | 质押 |
动产或不动产 | 动产或权利 |
无需转移占有 | 必须转移占有 |
①抵押财产为动产: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登记对抗 ②抵押财产为不动产:登记生效 | ①动产:交付生效 ②权利:一般是登记生效 |
(二)质权的客体及设定
客体 | 效力 | |
动产 | 交付生效 | |
权利 | 三票:汇票、支票、本票 三单:存款单、仓单、提单 债券 | 有权利凭证:交付生效 无权利凭证: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 | 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
应收账款 | 自信贷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
其他股权 | 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三)质权的效力
1.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 | 内容 |
担保范围 | 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出质物范围 | 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
物上代位 | 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
2.质权人+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相关推荐: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专题(6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