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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税法知识点40:资源税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6-08-25 10:59:53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税法》科目核心考点:资源税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天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资源税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要素

具体规定

计税依据

1.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原油、天然气)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违约金、优质费等),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 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1)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销售数量。

(3)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耗用原矿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4)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3.煤炭应纳税额的计算(2015年新增)
(1)自2014年12月1日起,从价定率征收;
(2)原煤销售额不包括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3)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4)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4.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低丰度油气资源及三次采油的陆上油气田企业,根据2014年以前年度符合减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销售额占其原油、天然气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2015年新增)。
综合减征率=Σ(减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6%)÷总销售额
实际征收率=6%-综合减征率
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征收: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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