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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21:抵押权
      2016-07-28 10:42:19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抵押权。【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日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抵押权★★★

  1.抵押权的特性

优先受偿性

①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②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不可分性

①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②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债权转,抵押转
③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债务转,看谁抵,第三人,要同意
④抵押物被分割或部分转让,抵押权人可就分割或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物上代位性

①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②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例如,甲的油漆为抵押物,则因油漆附和于乙的木板,所有权人变成了乙,此时乙会给甲一定的补偿金,则该补偿金变为抵押物。

  2.抵押财产范围

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涤除权

  受让人以清偿债务的方式涤除抵押权、以获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权利,称涤除权。

  4.抵押与租赁

抵押不破租赁

具体规定

抵押财产出租在先,抵押合同订立在后

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抵押合同订立在先,抵押财产出租在后

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抵押物的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5.动产的浮动抵押与最高额抵押

动产的浮动抵押

抵押权生效时,抵押财产尚未确定

①特定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②抵押财产仅限于动产: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③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应确定抵押财产:

①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②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③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④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

抵押权生效时,所担保的债权额尚未确定

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①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③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④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⑤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⑥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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