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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税法知识点16: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2016-07-20 11:10:50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税法》科目核心考点: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每天6篇。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含义

税务处理

混业销售

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 

1.特殊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按兼营税务处理

(1)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2)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兼营非应税劳务

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分别核算销售额、营业额,各自交税;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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