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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税法》科目核心考点7:依法纳税与税法遵从
      2016-07-06 11:21:02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税法》科目核心考点:依法纳税与税法遵从。

2016注会考试重点考点聚焦

  【知识点】依法纳税与税法遵从★

  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权利

  1.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征管法。

  2.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3.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负责税收征管工作;依法行政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2)义务:参看教材。注意以下几项义务:

  ①无偿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宣传税法;

  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③税务机关应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④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

  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征管法第八条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有一个集中表述,见下表:

权利名称

内容

知情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保密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减免退税权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陈述申辩权及行政司法救济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控告检举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注意】保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2)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3)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4)收到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二、税务代理等税务服务是税法遵从的重要途径

  税务代理有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确定性的特点。

  三、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有从事经济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与发展、兼并与破产的权利,税收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权益。其现实意义:

  1.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2.税收筹划有助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

  3.税收筹划有助于实现纳税人利益最大化。

  4.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的提高。

  5.税收筹划有助于税务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6.从长远和整体上看税收筹划有助于国家增加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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