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中国CPA在线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阶段 » 学习资料 » 复习指导

2016年注册会计师预习要点《税法》第二章: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2016-03-02 15:10:09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考生整理出2016年注册会计师预习阶段预习要点,以帮助考生提升预习阶段学习效率,考生可根据北京注协培训网为考生制定的预习计划表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

  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考生整理出2016年注册会计师预习阶段预习要点,以帮助考生提升预习阶段学习效率,考生可根据北京注协培训网为考生制定的预习计划表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高效预习计划]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不在话下

2016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重要知识点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第七节 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 混业经营——都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混合销售行为

  (一)概念及处理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且二者之间是紧密的从属关系

基本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二)税务处理原则——特殊

  1.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比如:苏宁销售空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为增值税混合销售;建筑公司包工包料为营业税混合销售

  三、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既有应增值税项目,又有应营业税项目,但两类业务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从属关系,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比如:生产销售企业提供部分厂房出租;酒店既有客户收入又有内设超市收入

  问题: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混合销售的关键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两者不可分割;而兼营行为中,企业属于既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又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两类业务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从属关系。

  编辑推荐: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要点汇总


责任编辑:柴雨

报名咨询电话:    传真:010-62969077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2683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4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