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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一般: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注意1】实践合同看交付:①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注意2】一物多卖: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如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条件成就时、期限届至时生效。
3.是否必须登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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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登记,但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 |
(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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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合同生效 |
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4.是否必须许可
(1)必须:我国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该技术进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2)非必须: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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