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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法
第二节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分别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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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一般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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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 |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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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批发、零售(商贸公司等) |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80万元) |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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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
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 |
【注意】
(1)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其中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3)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4)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5)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2.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另一项)条件
对于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准确进行会计核算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年应税销售额、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有选择权的纳税人
(1)非企业性单位,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等其它单位
(2)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上述有选择权的纳税人如果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无需办理资格认定。
其它部分见教材
▲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