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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预习要点《税法》第二章:增值税法
      2016-02-18 12:57:01     来源:北京注协培训网         
[摘要]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考生整理出2016年注册会计师预习阶段预习要点,以帮助考生提升预习阶段学习效率,考生可根据北京注协培训网为考生制定的预习计划表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本文介绍《税法》第二章增值税法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考生整理出2016年注册会计师预习阶段预习要点,以帮助考生提升预习阶段学习效率,考生可根据北京注协培训网为考生制定的预习计划表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高效预习计划]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不在话下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第一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征税范围

具体内容

(1)传统项目

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有形不动产应征营业税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2)三个相关概念:

  境内:是指:①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②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销售: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2.营改增项目:境内提供的应税服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货币、非货币)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1)非营业活动,是指:

  ①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例如,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邮政服务和收派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新增加)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P38)

行业

项目

具体内容

税率(一般纳税人)

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服务

 

11%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邮政业

邮政普遍服务

 

11%

邮政特殊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业(新增,P40)

基础电信服务

提供语音通话、出租/售带宽

11%

增值电信服务

短信、彩信服务、电子数据传输、互联网接入

6%

部分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服务

6%

技术转让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软件服务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服务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设计服务

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广告服务

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航空服务

港口码头服务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打捞救助服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代理报关服务

仓储服务

装卸搬运服务

收派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17%

有形不动产不属于征税范围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光租、干租)

鉴证咨询服务

认证服务

6%

鉴证服务

咨询服务(代理记账、翻译)

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注意】

  ①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②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③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④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税率17%而不是11%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小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22种情况):

  1 金融业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交割时以开具发票方为纳税人(交易所或者供货会员单位,谁开票谁交税)

  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不得抵扣交易所其他进项税额。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增值税。

  2. 电力业、矿产开发

  (4)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5)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增值税;否则征营业税。

  (6)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7)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电压调节并按电量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

  (8)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9)油气田企业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以及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

  3. 印刷、电梯、二手车

  (10)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印刷的产品

谁提供纸张

税率

图书、报纸、杂志(有刊号和标准书号)

印刷厂

13%

出版单位

17%

没有刊号和标准书号

17%

印刷企业承印经批准的有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新增)

13%

  (11)对企业销售(购进的)电梯并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企业销售自产的电梯并责安装,属于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别规定);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12)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①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②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③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4. 综合题可能涉及到的(转让、重组)

  (13)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14)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受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仍适用上述规定,其中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5.营改增行业

  (15)航空运输企业的征税范围确定:

  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与旧政策不同)。

  (16)邮政储蓄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7)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新增)

  (18)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6. 其它

  (19)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0)罚没物品: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公开拍卖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不具备拍卖条件的,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手饰),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1)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2)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教材里罗列了4类特殊行为,包括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和混业经营。后3类在第七节有具体介绍。这里主要理解掌握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熟练掌握,各种题型均会涉及)

  ①~⑧项是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⑨⑩是营改增试点规定的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

  视同销售是一个税收概念,是指纳税人发生某些交易或事项时,应将其视为或等同于发生了销售业务那样履行纳税义务。

  之所以称其为“视同销售”,是因为根据会计规范,这些交易、事项发生时,可能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往往不作为“销售”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但有些业务在会计上也是要作为销售处理的),而从税收角度,要按照规定(规定的计税方法和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纳税义务—税会差异

  设置视同销售的出发点是,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保持税负公平合理;对增值税来讲,还有一个保证税款抵扣链条不中断的目的。

  视同销售货物(10种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代销:委托方、受托方都涉及到了,即第①、②条。

  内部跨县调拨货物:即第③条,注意这个规定要落脚到用于销售。有如下补充规定:

  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B、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这一类行为从货物来源看,是自产和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注意不包括外购的货物——所以可看作是自己的产品;从货物用途和去向上看,是被自己的部门或人员消费掉了,相当于货物进入到了最终消费环节,其税负也应和卖给消费者一样。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货物外部使用:即第⑥⑦⑧条。

  货物用途或去向是对外的,流出企业了——对外投资、对外分配、对外捐赠。货物对外使用时,货物来源包括企业外购的货物。这些情况规定为视同销售,也是要保持链条延续——取得这些货物的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还可以防止税收流失,保持税负公平。

  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营改增试点的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的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或接受方(付款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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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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