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考生整理出2016年注册会计师预习阶段预习要点,以帮助考生提升预习阶段学习效率,考生可根据北京注协培训网为考生制定的预习计划表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高效预习计划]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不在话下)
第一章税法总论
第七节 依法纳税与税法遵从
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权利
1.征管法的适用范围: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征管法。
2.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3.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负责税收征管工作;依法执行职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2)义务:参看教材。注意以下几项义务:
①无偿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宣传税法;
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③税务机关应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征管法第八条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有一个集中表述,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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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名称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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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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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权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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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退税权 |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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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辩权及行政司法救济权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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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检举权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
▲注意:保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2)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简单看一下教材即可)
二、税务代理等税务服务是税法遵从的重要途径
税务代理有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确定性的特点。
三、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
参看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