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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两个方面。
意思主要是指当事人欲使其内心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效果意思,而表示则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如《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行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在表示到达对方,客观上可以被了解时发生效力。非对话的意思表示,采用到达主义,即当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如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也需要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可以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也可以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债务的免除、代理权的授予、合同的解除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包括赠与合同)、决议是常见的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1)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者无偿的,如买卖必须是有偿的,而赠与必须是无偿的。
(2)有偿民事行为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而无偿民事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3)有偿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要重于无偿法律行为。
(4)如果是有偿民事行为,只有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合同保全的撤销权;如果是无偿民事行为,则无须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即可主张合同保全的撤销权。
(5)有偿民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偿民事行为,则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作要求。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行为的形式;要式法律行为(例如,票据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否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即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一些特别的法律行为,除了上述三个要素以外,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法律行为的成立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时,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形式。如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
(2)书面形式,指用书面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
(3)推定形式,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如在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的行为就可推定为行为人购买物品的意思。
(4)沉默形式,指行为人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三、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是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如在法定代理人帮助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对于其他行为(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就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提示】对于因欺诈、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①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③因欺诈、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提示】对于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别情况处理:
①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是指强制性规范中的效率性规范,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是无效。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这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行为具有表面上的合法形式,但隐藏着非法的目的,因而仍是一种无效行为。
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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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合同 |
其他单方民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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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
效力待定/有效合同 |
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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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欺诈 |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
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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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 |
可撤销 |
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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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 |
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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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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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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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 |
可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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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 |
可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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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述
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
1.行为成立后的效力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民事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故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得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仍然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而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则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按《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此种限制。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1)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这些内容包括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但注意的是,对于动机的错误认识一般不成立重大误解。如意图转售获得差价而购物,后来动机不能实现,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前一购物行为。(2)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3)误解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并非因受他人的欺诈或不正当影响造成。(4)这种行为后果造成了表意人较大的损失。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如果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三)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1年的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没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产生。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将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法律后果。
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但它应当具备下列特征:(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
【注意】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1)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如《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2)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等民事行为。
2.按照所附条件对法律行为产生的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期限对法律行为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