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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法总论
第二节 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 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法属于一个重要的部门法。
税法主要以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为目的,在性质上属于公法。不过与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典型公法相比,税法仍具有一些私法的属性,如课税依据私法化,税收法律关系私法化,税法概念范畴私法化等。
二、 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立法的基础,税法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
《宪法》还对国家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财产所有权和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作出规定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故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而税法的本质是国家依据政治权利向公民进行课税,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这是本质区别。
税法有时援引民法条款。印花税:经济合同关系的确立,房产税:房屋产权的认定
符合民法规定的交易,可能违反了税法规定,在确定纳税义务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对此类交易的法律属性作相应的调整,比如说关联交易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但是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
要视情节是否严重,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修订后的《刑法》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了“偷税”,但是《税收征收管理法》还没有作出调整
4、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
其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大致相同——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
其二,调整的方法原则大致相同——不需要征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国家意志居领导地位;
其三,法律关系中争议的解决程序大致一致——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区别: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方面的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