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 |
具体规定 |
纳税地点 |
1.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缴所得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纳税期限 |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2.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纳税申报 |
1.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