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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重点62: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2015-09-10 10:17:29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summer         
[摘要]【《税法》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税法》科目核心考点: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要素

具体规定

税收优惠

减免税规定: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下列情形,按照规定免税或减税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2)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5.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交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对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纳税环节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即最终消费环节缴纳。

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车辆登记注册地是指车辆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

纳税期限

1.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即购车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日期)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报关进口的当天)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1.车辆购置税的缴税方法:

(1)自报核缴;(2)集中征收缴纳;(3)代征、代扣、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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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舒米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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