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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会经济法考试重点58: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2015-08-27 09:38:20     作者:北京注协培训网 漾漾         
[摘要]【注册会计师考点聚焦】是北京注协培训网专业团队为参与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各科目考试的考生准备的备考大餐,小编将每天为考生整理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每门一篇,一共6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科目核心考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责任划分

事项

直接责任

主管

责任

分管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

 

未建立内控、内控重大缺陷

相关责任人

 

企业分管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

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

相关责任人

 

上级企业负责人

上级企业负责人

违反规定未履行职责,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

企业主要负责人

 

 

 

参与决策的其他人:相应责任,表明异议的可以免责

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少报

 

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

重大资产损失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

责任处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点】该知识点教材中有些凌乱,整理出来供考生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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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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